13~14 부상집석
約行次第 意曰行有眾、自、共三,上卷眾行,中卷自行,下卷共行也。若約行次,自德成竟,方竟僧用,理以自行應安上卷;然望住持功有弱,眾法住持益勝,自行功劣,故《善見》佛語阿難,我滅度後,有五種法令法久住,乃至下至五人持律在世等是也。
撰述 上卷記云:「通而為言,撰亦是述;今既兩標,故須別釋。撰謂操觚染翰,詮次成章。述謂謙己推他,相循舊轍。」
章品之名,《戒疏‧三》四八:「: 今立篇義,莫非章品之嘉名,分段之別號也。」
疏引古解 疏引昔解三:初約偏頗解,二、約三均解,三、約文義解;今記所引,第二師義。
三懺 破僧、盜僧食、盜四錢等上品,一切僧中悔。破羯磨,盜三錢等中品,,界外四人悔。惡心罵等下品,對首悔。初篇近方便是重蘭,大眾懺;第二篇近方便,初篇次方便並中蘭,界外四人悔;二篇次方便是輕蘭,對首懺。兩悔:故作,對首一說悔;誤,責心悔。從生:謂從他而生,簡非自性也。
有八篇 一、波羅夷,二、僧殘,三、二不定,四、尼薩耆,五、波逸提,六、提舍尼,七、眾學,八、滅諍。
戒疏 彼云:「問:吉羅罪中既通方便,如何在篇?答:簡究竟者,以入篇中;餘方便者,入聚所攝。」
貫下名報 謂篇聚不離名報,即篇聚之名,篇聚之報故。又名及報語別:名,篇聚形名,即下釋六聚一章是也;報,篇聚所犯來報,下果報一章是也。
語通因果 因即如戒本曰:「如人自照鏡,好醜生欣慼,說戒亦如是,全毀生憂喜」是也;果即下引六地獄報是也。
智論明十六獄 《通釋》曰:「據《大論》卷十六先如常云云。」
遊增 《順正理‧三一》:「此十六中,受苦增劇,過本地獄,故說為增。或於此中受種種苦,苦具多類,故說為增。或地獄中適受苦已,重遭此苦,故說為增。有說有情出地獄已,數復遭苦,故說為增。」已下具名受苦相。
一、煻煨 〈世間品頌疏〉四有釋,又《往生要集》依《瑜伽》等。
二、屍糞 又曰二、尿糞增,謂此增內尿糞泥滿於其中,多有娘矩虴蟲,觜利如針,皆為此蟲錯皮破骨,食其髓。
三、鋒刃 又曰鋒刃增,謂此增內復有三種:一、刀刃路,二、葉林,三、鐵刺林。
四、烈河 又云四、烈河增,謂此增內,滿熱鹹水,有情遊中,或浮或沒,骨肉靡爛。
八寒 《四教儀集解》云一、頞部陀等云云。又《集解》標指中之一。又《名義集》、《往生要集頌疏》等。漚波羅等三,準《大論》依報形色似青蓮等耳。若依《俱舍》等約正報顏色為名。若準《三法度論》及《正理論》則約正報形色,謂青蓮葉細開赤大拆白喻骨拆。
毘尼母 出卷二,文少異也。彼云:「比丘受人施不如法,為施所墮;墮有二種:一者食他人施,不如法修道,放心縱逸,無善可記。二者與施轉施,施不如法;因此二處,當墮三途。若無三途受報,此身即復壞食出,所著衣服即應離身。」
腹則破裂 〈對施篇‧三五〉二七亦引此文。記云:「今時作惡受施,不見此相者,由有生報故也。或可現纏惡疾,有同腹破,遭刑反俗,即衣離身。」
深符宗意 《濟緣‧一六》二五:「梵網大戒,乃稱佛子,小乘戒本,但名比丘,而律序云如是諸佛子」等云云。《通釋》:律序云:「如是諸佛子,修行禁戒本。」又曰:「降伏於彼敵,沒死不顧命;佛子亦如是,善學於禁戒。」又《業疏‧一六》二四《濟緣》出大乘五義,無根謗戒沓婆厭無學果,求堅固法。戒本迴向文云:「施一切眾生,皆共成佛道」等也。
因緣遇會 《華嚴經》:「假始百千劫,所作業不亡;因緣遇會時,自業受苦。」
智論 彼云:有人云此寶珠從龍腦中出,人得此寶,毒不能害。
分身口 謂分突吉羅聚為二:身為惡作,反抄衣、衣纏頸、覆頭、跳行、蹲坐、叉腰等是也。口名惡說,靜默、戲笑、含食語、不恭敬人說法、人坐己立說法等是也。
從具 《濟緣》:具即身口。
將何對譯 凡譯有二法:一者對翻,二者義翻。彼此俱有,多從對翻;如閼伽翻水,勢羅翻山,蘇伐羅反金阿路巴翻銀等也。彼有此無,多從義翻;如今六聚等是也。」
僧祇 退沒墮落出第二。不共住者,其名出第一,而無釋文。捨身等,彼無墮獄之文,今師義加之。此身下古本有已字。今案:津刊本弘公律師手校本已填入。
多意字 《十誦》第一曰:「波羅夷者,名墮不如,是罪極惡深重,作是罪者,即墮不如。」《多論‧二》云:「波羅夷者,名墮不如意處;如二人共,一勝一負;比丘受戒,欲出生死,與四魔共,若犯此戒,則墮負處。」《通釋》:「現行《多論》,即有意字。」
故偈云 律序曰:「譬如有死屍,大海不容受,為疾風所漂,棄之於岸上;諸作惡行者,」等,如今所引。
遮法 上文云:「遮無根作不作不成遮,遮有根作不作成遮。」本律之四六。無餘等云不作,亦如是。
殘為 彼云:「遮無根有根作不作亦如是。」
四種比丘 依《瑜伽》曰:「一、勝道沙門,二、說道沙門,三、懷道沙門,四、治道沙門。今文第一可知;第二示道者,謂能調伏三毒,為諸眾生宣示正道;第三、受道者,能伏三毒,受行正道也。具釋如《三藏法數》第六。」
佛說有則必有 若依慈恩依《瑜伽》以上纏失戒,中下不失分之,如表無表下。若太賢義依經部上座部正量部等,三纏俱失云云。《四分》、《十誦》、《十輪》、《雜心》等,是三纏不失,祖師所據也。
僧網 彼云:「或畜貓狗,專擬殺鼠,……並是惡律儀。……舉眾同畜,一眾無戒也。」
隨相 錢寶戒云此一戒人患者多,但無高節,……唯縱無始貪癡,故律言非我弟子,準此失戒矣。
廣解 《通釋》云:考廣解無文,疑指戒本,犯一一法不得與諸比丘等文歟!可尋。
戒本 四夷結文云:「若比丘犯一一法不得與諸比丘共住如前,後犯亦爾;是比丘得波羅夷罪,不應共住。」
同名 凡戒有名種相,《濟緣》云:「名如波羅夷,種如婬盜等,相如一婬中有多少也。」《通釋》云:同名通一篇,諸戒同名夷,同名殘等故。同種局一戒;種,種類義,一種戒故,前後犯一戒,是名同種。相者,於一婬中,女三男二等犯相多別故。
準釋相中 鈔一六‧四○:「若約僧尼,準如《婆論》,一一眾生,身口七支,以貪瞋癡起,故成二十一戒。今義準張,三毒互起,二三等分,應有七門。女人九處(七支之中開婬故為二故九處男亦爾),男子八處,七毒歷之,女人身上得六十三戒﹔男子身上,以己七毒惱他,得五十六戒。非情戒境,各得七戒。」
彼論 具云:於一眾生上,起身口七惡﹔凡起此惡有三因緣,一、以貪故起,二、以瞋故起,三、以癡故起,以三因緣起此七惡,三七二十一惡。
不開餘法 〈懺篇‧二八〉一六:「《十誦》:得為僧作布薩自恣二羯磨,不得足數,餘一切羯磨不得作。」記云:「所以唯開此二法者,住持之要,不可暫廢,事不已故。餘不開者,由無限制,容別求故。」
眾中誦律 《注羯磨‧下》二四云:「律云:不得眾中誦律,無者聽之。」
律云 三四:來不隨意,本作來與不來,眾僧無犯。
小無懺重 〈懺篇‧二八〉一七記曰:「問:世中皆云小乘無懺重之文,今諸律中云何開懺?答:律開懺者,為同財法,及障來報﹔若望體壞,無任僧用,不復本位,猶同不懺,故云無耳﹔非謂不許懺也。」
障獄業 《母論》:「從今得羯磨已,名為清淨持戒者﹔但此一身,不能超生離死,證四果,亦不得無漏功德,然障不入地獄耳。」
下引 〈懺篇‧二八〉一五:「比丘不淨食,彼亦不淨﹔彼不淨食,比丘亦不淨。」《僧祇》出二六。
十誦 又云:「在大比丘下坐,不得與大僧過三夜,自不得與白衣沙彌過二夜」等。
母論 又曰:「但此一身不得超生離死,……然障不入地獄。」
百喻經 全二卷,蕭齊天竺三藏求那毘地譯,今文出上卷,文少異也。
雷同 〈羯磨篇‧五〉四七記云:「禮云:無雷同。」注云:「雷之發聲,物無不同時應者。」
所謂 〈隨相〉戒行下,一六‧四四。〈持犯篇〉,明二持科,卷二六‧四。
翔而後集 《論語‧鄉黨》:「色斯舉矣,翔而後集。」注:「言鳥見人之顏色不善則飛去,回翔審視而後下止﹔人之見幾而作,審擇所處,亦當如此。」
默而識之 《論語‧述而》:「默而識之,學而不厭,誨人不倦,何有於我哉。」注:「識,記也﹔默識,謂不言而存諸心也。」
切切 《論語‧子路》:「朋友切切偲偲,兄弟怡怡。」注:「切切,懇到也。」
前事不成 據足數四例,若能對不知成辨前事﹔今云不成者,約有根耳。
能施亦墮 〈對施篇‧三五〉二七:「《毘尼母》云:若知前人無業而施與者,能施所施,二俱為施所墮。」記云:「知穢故施,心不清淨,亦獲苦報,故二俱墮。」彼又云:「《智度論》:明能施清淨,受者不淨,如是四句……」記云:「四中唯俱淨者名施,餘三非施。」
十輪 具云《大方廣十輪經》,北涼失譯﹔今文出三卷,取要。
本律 彼云:「我為諸弟子結戒已,寧死不犯。」(卷一)《母論》云:「如佛說偈,寧吞鐵丸而死,不以無戒食人信施。」(卷二)
八事 一、捉手(輕處),二、捉衣,三、入屏處,四、屏處立,五、屏處語,六、屏處行,七、身相倚,八、期行婬處,若具八事夷,不具隨事多各結蘭。
餘如別部 鈔四二‧三八:「《十誦》不重犯,由戒不重受,故犯婬戒已,更犯婬者吉羅﹔犯盜、殺人、大妄,還得三重。文云:學悔尼犯僧殘,請比丘來與我摩那埵出罪等,下篇隨輕重也。」記釋云:「學悔犯殘,可證無重,唯局四夷。」意云同種不重犯,局四夷﹔殘已下諸篇同種同名,俱有重犯。
別篇 鈔四二‧三八頁。四重已下,故云下篇,篇篇皆有重犯﹔重隨重懺,輕隨輕治。
解云 《戒疏‧卷四》一二引之,云:「彼疏釋云……」
本義 《戒疏‧四》一二:「今依本義,立名部也。」《行宗》云:「本義者,即下二種根本也。」
有二義 《行宗‧四》一四云:「果由因剋,是成就義﹔攬因歸果,即隨順義。以蘭吉別聚,由此二義,總歸同一部類。」
責心即滅 《行宗‧四》一三:「遠方便責心者,且依論出,今須對首。《了論》宗正量部,大同空宗(謂計同立意念罪同空宗義也),故結意犯﹔若約有部,未入犯科。」
重緣及思 《資持‧一六》一七五例中,判曇無德部云,此宗論體,則強號二非。〈隨戒相‧一六〉十重緣思覺,即入犯科。
名同體別 若依《了論》,遠是輕吉責心悔故﹔次是重吉,對首懺滅﹔故云名同體別。若依今宗,遠為重吉,對首懺滅,次即中蘭,小眾悔除﹔是則名體兩別。若依下釋,蘭吉體齊,當云名體同也。
十祇 〈持犯篇‧二七〉二五:「若結罪之時,並攬前因,共成一果。不同他部,因成果已,更有本時方便。」
疏引 《戒疏‧四》一三。彼文者,《十誦》也。出六二,彼云:「四種偷蘭遮,而初篇遠,二篇近,同中偷蘭,故今分三。」
彼唯立二方便 《行宗‧四》一三:「彼宗但立兩方便,動色為始,故云遠也。」
位分三階 《行宗‧四》一三云:「偷蘭三品,分對兩篇,上下各局,中品兩通。」今案:以偷蘭三品,分對夷殘兩篇。夷近方便,局於上品蘭﹔殘遠方便,局於下品蘭,故云上下品各局於夷、殘也。夷遠方便、殘近方便,皆中品蘭,故云中品蘭兩通於夷、殘也。
界外四人 〈懺篇‧二九〉四:「第二小眾者,《十誦》:四人為小眾,若受他懺,則無單白,止得口問邊人。四人滅諍中,小眾者,二三人也﹔縱有四人,止同小法。」記云:「以懺主白和,身外非僧,故無單白。」問:何不須界內四人?答:既成眾,遠防破僧故。又《濟緣記‧一》二九:「四比丘者,能所合論﹔須界外者,由制問邊,界內有人,恐謂別眾,準知無人,亦通界內。」
攝中間 彼云:「僧與波利婆沙是名初。與波利婆沙竟,次與六夜行摩那埵為中。殘者,與阿浮訶那是名僧伽婆尸沙。」
僧伽為眾 《戒疏‧三》五○:「《善見論》云:僧伽為眾,婆者為初,尸沙云殘。」
波利婆沙 此翻覆藏,或云別住。殘懺具四法:一、隨覆藏日數與別住,二、治覆藏罪作吉懺也,三、治僧殘情過摩那埵也,四、治殘罪與出罪羯磨也。具如鈔二八‧一九頁。
婆論 卷三:「僧伽婆尸沙者,秦言僧殘,是罪屬僧,僧中有殘,因眾除滅。」
房舍利養 《戒疏‧三》五○:「《明了論》解云:所言殘者,僧中受房舍利養,最在其外故也。」《行宗》:「《了論》約行別住治罰以釋,僧中即僧義,在外即殘義。」
戒見事和 戒見利身口意六和敬,是事和也﹔理和者,《濟緣‧二》四:「初果已去,見真諦理,理無異體,聖證皆同,謂之理和。」又云:「事和通凡聖,理和唯局聖。」又〈集僧篇記‧四〉一出事及理和之六和。
義見上文 謂上婆尸沙釋下,云房舍利養有其外者,是顯別住相故。謂行波利婆沙者,在僧中最下劣房行別住故。《行宗》所謂約行別住治罰以釋是也。或可上文者,指前《母論》科,謂《了論》解雖具有之,祖師略之不列,恐兩繁故,後義準文。
大罪 出《善見‧九》,彼云:「諸罪中,此罪最大。」
麤惡 出《母論‧七》,彼云:「於麤惡罪邊生,故名偷蘭遮。」
一、暗文相 謂業體鄙穢,罪之力用,墮於惡道,不得生善道,故名障善道﹔今約障法輪解,是暗文相也。
二、成局狹 謂論偷蘭罪,從生、獨頭種類無量,而論業用,俱障善道,故通名障善道﹔然但約破僧一種解,故云局狹也。
波離問經 全一卷,求 那跋摩譯,波云:「婬犯三事,婬未食身波羅夷,婬大食身吐囉遮。」又云:「數取一錢,餘減五錢,直吐囉遮。」
從初受名 如出門,出行,名發足﹔但從初呼,非謂後時不發足。
獨頭 亦名自性,〈懺篇記〉云:「不從他生,故云自性﹔當體是果,故云獨頭。」
裸身 本律四○:四十:「若露身,偷蘭遮。」
用髮 又云:「爾時比丘著人髮欽婆羅衣,佛言:此是外道法,若著者,偷蘭遮。」
亦是乖儀 《戒疏‧十》一九:「若就通論,五篇治行有防非義,悉名為戒﹔名有法式,故名威儀。」
十誦 九初云:「波逸提者,是罪名燒覆障,若不悔過,能障善道。」
同一品懺 謂初捨財,雖對僧眾﹔至後悔罪,但一人懺,與單提同故。
捨墮全同 《通釋》:全同者,約戒支及捨墮同耳。若依戒相,實有不同。《行宗‧十》五○頁一行:「若尼三十前列十八與僧並同﹔後列十二,與僧全異。」《戒疏‧十》五○,四行以下,三例列異,一、有無不同,二戒:雨浴衣,蘭離衣。二、犯同緣異,一戒:長缽。三、輕重不同九戒:蠶綿、黑毛、白毛、減六年、不揲坐具、取非親尼衣、浣故衣、擔羊毛、使非親尼浣洗毛,尼吉僧提也。
捨有三種 〈懺篇‧二九〉一三:「前明捨財,乃離罪緣法﹔後明捨罪,除感報法﹔今明捨心,正除罪因。」
長染有遺 〈懺篇‧二九〉十:「若雖捨衣,有盡不盡,犯長相染,餘捨通成。」記云:「三十戒中,唯有五長有相染義,謂衣中有三:十日、月望、急施,及長缽長藥為五。」又云:「若還財未說,而見忘物,並即相染,通將入犯長捨之。前財雖是乞衣販博,捨還事同新得﹔如法說淨。但為長忘相染,故不得說,還作長捨。……其所忘物,若是販賣餘捨,片無相染。」
三義 《戒疏‧三》五一:「一、罪名輕細,難識好毀。二、遮性兩罪,其相交雜。三、人多輕陵,數犯其過。大須功用對治,勿令滋廣。」記云:「大下,結名。」準之今文「應作」以下,上三義結文乎!
示現重輕 非為吉羅重輕篇重輕耳,謂上二聚立三方便,提以下但明二方便,是示差降也。
僧祇 二一云:「波羅提提舍尼者,此罪向人發露,不覆藏。」
戒本具明 彼云:「是比丘應向餘比丘悔過言:大德!我犯可訶法﹔所不應為,今向大德悔過。」
胡僧 《名義‧一》云:「自漢至隋,指西域以為胡國﹔唐有彥琮法師獨分胡梵,嶺已西,並屬梵種,鐵門左皆名胡鄉。」南山所謂胡鄉國,雜戎之地是也。又《宋僧傳》第三,委分胡梵之相,今所謂胡僧,是胡戎之僧耳,非梵僧乎!又《戒疏》,《行宗‧卷一》三四出之。
善見 彼云:「式叉者,學也﹔迦羅尼者,應學作也。」
眾突吉羅 準《行宗》:「突吉羅翻為惡作,即所防過也。」
或云 準記釋七中突吉羅名體俱局身﹔又六中惡作,雖體局名通,名通鼓動義同,故六中惡作,名體俱通身口。
母論 彼卷七云:「突吉羅者,名為惡作﹔犯身口律儀,名為惡作。」
非四部所攝 但約五篇簡意,云前四篇諸方便,以部黨義,各攝本篇﹔自餘前四篇外,塵沙正從諸罪,通歸第五篇也。
此是正量部名 此是者,點上獨柯多部也,謂獨柯多者,是正量部所說第五部梵名也,所謂惡作翻之。
真諦 《唐傳‧一》:「拘那羅陀,陳言親依,或云波羅末陀,譯云真諦,並梵文之名字也,本西天竺優禪尼國人焉。……始梁武之末,至陳宣初位,凡二十三載,所出經論傳記六十四部,合二百七十八卷。」
誤皆犯輕 〈懺篇‧二九〉三五注云:「若準《戒疏》,眾學諸戒,故心犯者犯二罪:一、應懺吉,對首悔。二、非威儀吉,責心悔。準此責心不必誤犯,學者詳之。」
不論有無 意曰獨頭心念,遠方便吉,罪位既齊﹔然心念直判,無方便罪。如諸篇遠方便罪,更亦有方便不,而文則不論其有無。《通釋》云:「此之心念,罪品既齊,心念不立,此不可立,若立有無窮失故。」
責心之言 下懺法中,通六聚皆有訶責立誓,所對訶云:自責汝心生厭離!答云爾是也。
下篇不出 依下〈懺篇〉出懺輕法云:「應具儀至佛廟所致敬已,互跪合掌云:我某甲比丘犯誤不齊整著鬱多羅僧突吉羅罪,不憶數,今發露懺悔,更不敢作。」(一說)記釋竟點釋云:若彼《了論》,但云不應起如此心,即名責心﹔然無軌式,不足準用。今按下篇不出《了論》懺法耳,非謂不出今宗悔法。
三罪二罪 戒本屏處不定云:「於三法中,一一法說,若波羅夷,若僧伽婆尸沙,若波逸提」等。又露處不定云:「於二法中一一法說,若僧伽婆尸沙,若波逸提」等。
制意 《戒疏‧十》一八云:「若不迭相鑒察,容無自勵之心﹔故用屏露隨信舉發,以存相利之道也。」《行宗》:「若下,別此篇,乃是託緣興制,令道俗相檢耳。隨信舉發,即優婆夷也。」戒本所謂「如住信優婆夷所說,應如法治是比丘」是也。即戒緣因迦留陀夷與俗婦在屏處作非法語,毘舍佉母窺見往白佛云云。
現前毘尼 有三法、五法。言諍下品,犯諍下品,但有三法。法、毘尼、人,無羯磨故。自餘四諍,通用五法:法、毘尼、人、僧、界,俱秉羯磨。又與三法中,毘尼、人,名同體別也。《戒疏》:「法教託相,相須面現,屏量闇斷,終未息情。」
憶念 《戒疏》:「與法證明,憶記無犯也﹔無著羅漢,方行此法。」
不癡 《戒疏》:「以癡造罪,非心所懷,於教不制﹔故作白四,證癡不犯。」癡即顛狂之心亂,今狂病差,故云不癡﹔謂病時造罪,差後不犯,然非無疑,故僧作法證黠不作,故云不癡毘尼。
自言 《戒疏》:「罪是自生,還須自露﹔對於人眾,面陳其失,故曰自言。因言其罪,情無隱伏,則曰治也。」
多人語 《戒疏》:「由評法相,取解不同,故召兩朋,同處面決。」德人屏處斷言諍訖,而能諍人,以自不現,謂有欺隱,是以兩眾同聚行籌,籌有二別:一完二破,從正者捉完,從邪者捉破,多者為是,故云多人語也。《刪定戒本》云「多覓罪相。」
罪處所 《戒疏》:「彼比丘多造罪故,輒便首重,及後舉勘,便復引輕﹔故僧作法,徵其罪處。或此名覓罪相。」處所者,非一義也,初輒首重,後轉陳輕,推量有情,前言應實,故加白四,奪三十五事,首露本罪,故云罪處所也。
草覆地 《戒疏》:「兩朋相爭,經年難滅,故直面對,各陳咎失,罪諍於此一時俱淨,如草掩泥。」從喻立名,兩朋交諍,煩情頗歇,黑喻如泥,各攬歸負,罪諍俱消,白似草覆故名。(白者應一眾中上座作白,言我等行來出入多犯諸罪,除遮不至白衣家,餘罪共長老作草覆地。彼一眾中上座亦如上作白已,彼此和合,罪諍俱滅,更不相問,如草覆地。)
言諍 有三品:下品但用三法現前,中品但用五法現前,上品獨用五法及多人語。
覓諍 亦有三品:下品用五法及憶念二法,中品用五法及不癡二法,上品用五法及罪處所。
犯諍 亦分三品:下品用三法及自言,中品用五法及自言,上品用五法及草覆。
事諍 《戒疏‧一六》四○:「言事諍者,羯磨被事,義在順明﹔片有乖違,未有成遂。然人情易忍,同和理難﹔各執一見,事法成壞,由斯致諍。諍起由事,故曰事諍。」《行宗》:「事諍,唯據羯磨僧事,若非羯磨,並歸上三。事法成壞者,事即所加,法即能被﹔更兼能秉人,及所託界,四法並有如非成壞。」
各有事諍 《戒疏‧一六》四一:「事諍一種,離為九品,約言覓犯,各生事諍,如何識耶?謂言諍中,若評教理是非,犯相輕重,是名言諍。若評羯磨是非,迷悟不決,此名言諍中事諍」等。彼一一廣說,乃至云:「隨本諍本,上中下異,故成九品。」
或均或雜 《行宗‧四》一一:「以蘭果罪,自分三品:當局名均,相收還雜。前後如上。吉羅究竟,體無輕重,故知不雜。定在末篇,故非前後。言同墮者,墮有三懺:大眾、小眾、一人對首。對蘭亦爾,但蘭分三體,互懺不成﹔墮唯一品,隨界三別,故唯異也。」
他文 《母論》:「少分毘尼者,有二百五十法,比丘法﹔比丘尼有五百法。」
智論 一三:「式叉摩那若受具足戒,二部僧中受,餘如受戒法,略說則五百戒,廣說則八萬戒。第三羯磨訖,即得無量律儀,成就比丘尼。比丘則三師十僧如受戒法,略說二百五十,廣說八萬,第三羯磨訖,即得無量律儀法。」
彼云 《智度‧五八》:「但說名字,則二百五十毘尼中,略說則無量無邊。」《通釋》:「八萬四千者,防八萬四千塵勞故,八萬四千塵勞,出《華嚴孔目》,在《三藏法數》卷五十。」
自有犯輕 《古》引《大論》云:「毘尼皆為世俗攝意,不論實相,為護佛法,不觀後世罪多少,又後世罪重,戒中便輕,如道人殺牛羊等。讚歎女人戒中重,後世罪輕。」
如僧祇中 下盜戒一七‧二五:「如《僧祇》:寺主摩摩帝,互用佛法僧物,謂言不犯,佛言波羅夷。謂知事人,取僧食器具,及以牛馬,為佛像家,營事使役,並得正重。」
與其死具 殺人戒一八‧二八:「如比丘被官刑戮,從人索手巾……以作籠頭絞繩等,亦有無知五眾與者,即名殺具,命終結重。《僧祇》:父母被王法,比丘語典刑者,乞其一刀,尋用語者亦重。」
律文 五九:不知不見五犯者,我說是人愚癡波羅夷,僧伽婆尸沙,波逸提,提舍尼,突吉羅,是為五種犯。
如下智論 〈懺篇〉:「《大論》云:戒律雖微細,懺則清淨,犯十善戒雖懺,三惡道不除。如比丘殺畜,罪報猶在,前已具出,恐慢性戒,謂言懺已無罪。」謂遮罪經制懺罪滅,性罪行制懺已違制罪雖滅,業罪不滅,更依《方等》事理,正感好相,倘達罪障不可得理觀,方可業理清淨。不爾,三途苦不可免,可勵哉!
成論 卷七:「或以心重故有定報,如人以深厚纏殺害蟲蟻,重於殺人﹔如是等餘業,亦有定報。」
地獄經 《譯經圖記‧一》云:「《地獄報應經》,一卷,漢安世高譯。」今藏中有《佛說罪業報應教化地獄經》,定此本乎,而無所引文。
作業 《俱舍‧業品》四頌云:「由重惑淨心,及是恆所造,於功德田起,害父母業定。」(一五‧一七)
提婆達多 《觀經疏》云:「此云天熱,生時諸天心皆熱惱,知彼出世必破三寶故。斛飯王子,佛堂弟,阿難親兄,三十相,出家誦六萬法聚,十二韋陀。」
諸佛不能轉 《景德傳燈錄》出佛三不能:一、不能免定業,二、不能度無緣,三、不能盡眾生界。
三心 〈持犯篇‧二六〉一六:「先約心辨,行前三心,得有止持。謂識想受等,此三非業,流入行心,方成別因(善惡別相)。……受體是記,三心無記也。」又《濟緣‧一》一二,及《行宗‧一》下皆出之。
和僧媒娶 媒人戒一九‧一五:「此律中,諸比丘白二羯磨,差人媒嫁,一切僧殘。今知事白僧,媒娶淨人,供給婚具,問僧同和,一切僧殘。若用僧物,同俱犯重。」問:何在此無記犯?答:只知緩慢故歟!
前方便者 記云出三相,以或自分。初自作者,唯自業結果,謂初作漏失等方便,後成睡眠裏,或醉狂時,正漏失,果時雖無記,酬方便故結正罪。次教他者,他業邊結自業,謂初教人殺盜,彼正作時,自雖在睡眠等,彼業成時,任運成果。後自業相成者,自他共成,謂初欲殺彼,自安殺具,後彼由死,自其時雖在眠等,彼命斷時,任運結業。持犯亦有此三門,今記準彼歟!而立相不同。
成論 卷八:「問云:若處胎中及睡眠狂亂等,能集業否?答云:此等有思則集業,但不俱足。」
夢漏失五吉 失精戒云:「律:若亂意睡眠有五過失:一者惡夢,二者諸天不護,三者心不入法,四者不思明相,五者喜出精。《五分》得五吉羅。」記云:「律中,乃至反此得五功德等。今斷此罪,若初睡眠時攝意,夢失,如律無犯﹔不攝而失,悔五吉羅。(注曰無記結業,準此文也。)」是約無方便也。又云:「《善見》云:若手捉根而睡,擬出精者,眠中若出,僧殘。」《通釋》云:「此有方便,故結本罪,理感總報。」
目連問罪報經 現行經本題云《佛說目連問戒律中五百輕重經》,卷上失譯人名,今附東晉錄。《通釋》:下記云漢世高譯,疑本有異耳。又鈔多所引用之中與現行經,頗有不同,或又考現本有闕漏矣。經末高麗大藏都監書曰:按文國本有三百六十七問,圓本同此,則宋本只有二百二十問,今取二本補之,然亦不滿五百云云。以知多異本也。追點皆此日閱《僧祇》卷尾私記後注云:此下舊有《戒罪報輕重經》一紙,今勘與世高所譯者似同,此不書入。即知藏中別有經矣,今鈔引者是也。非《五百問經》,處處引彼論則直題《五百問》,按同經異譯耳。(考和朝藏目無世高所譯罪報經。)
十萬為千 下記出大算法云:「或以百百為千,千千為萬,萬萬為億等,此為大數。」準之,百百即一萬,一萬為千,計九百萬年,則九百千歲,全合經文,還為經誤算者乎!然自下舉數,並例以十萬為千,此中特異,為經本誤耳。
千萬為億 依下萬萬為億,今云千萬﹔又下百百為千,即一萬也,今十萬為千,竊疑大數亦有多別歟!所謂億有四種等,然億從減千依增者,恐似有差互可尋,然前後通皆十萬為千,千萬為億,蓋又一途法耳。
理教實異 小乘九部所詮教,但生滅四諦及十二因緣,理局我空法有﹔大乘十二部廣說六度,理該二空。
須跋陀羅 《西域記》云:「唐言善賢,鳩尸那城梵志,年一百二十。」《泥洹經》云:「須跋聰明多智,誦四毘陀經,通一切之書,為人所敬,聞佛涅槃,方往佛處,聞八聖道,心意開解,遂得初果﹔從佛出家,又為廣說四諦,即成羅漢。」
勃興 《左傳》莊公十一年,禹湯罪已,其興也浡然。《孟子》:苗浡然興之。《爾雅》注:浡然,興作貌。
八十部 十門中記云:「如來滅後,迦葉結集,為八十誦律。」又《行宗記‧一》五○云:「八十誦者,即根本部,波離結集﹔一夏九旬,八十番誦,故以為號。」今指根本一部,即根本上座部,摩訶僧祇部。
毘尼住持偏勝 序記卷一‧一六:「《善見》云:毘尼藏者,佛法壽命,毘尼藏住,佛法方住。」
無別 《涅槃》云:「菩薩持四重禁及突吉羅,敬重堅固,等無差別。」
現行十惡 《攝大乘論》曰:「甚深殊勝者,由是品類方便善巧,行殺生等十種作業,而無有罪,生無量福。」然非通開薄地,所謂無性《攝論》云:「悲願相應,後得妙智,行殺生等十種作業。」世親論云:「以他心智,了知彼心,無餘方便,能轉彼業,行殺生等。」是也。故鈔主及慈恩,偏約地上判之。
下文 《沙彌篇》引《涅槃》云:「若不住不動地,有因緣故得破戒﹔此則八地已上,或可淨心地已上。」
薩婆多 卷一云:「有殷重心,有身口無教。」
四位 〈集僧篇‧四〉二二明四種僧:「一、四人僧,二、五人僧,三、十人僧,四、二十人僧。」具如彼中。
不肖 《史記‧五》帝本紀曰:「堯知子丹朱之不肖。」肖,似﹔不肖,言不如人也。
素絲 《墨子》:墨子見染絲者泣而歎曰:染於蒼則蒼,染於黃則黃,故染不可不慎也。非獨染絲然也,國亦有染,湯染於伊尹,故王天下,紂染惡來故國殘身死天下戮。
朱紫 《論語‧陽貨》:「子曰:惡紫之奪朱也,惡鄭聲之亂雅樂也,惡利口之覆邦家也。」注曰:朱,正色﹔紫,間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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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本中 律本中初二十一卷名僧戒本,每一一戒,初出緣起,次標戒本,後隨文釋。中名戒本,後名廣釋。南山祖師別出戒本別行,四分戒本是也。今之所謂戒本,約別行本,廣律指廣解及〈條部毘尼〉也。
名種 名謂八種篇名,種謂篇內戒支。《濟緣》云:「名如波羅夷,種如婬盜等,相如一婬中有多少也。」
三科 如婬戒「犯境」:人、非人、畜三趣。約報:男、女、二形等。約處:女三、男二,是等名境。「犯相」具四緣:一、正境,二、染心,三、作方便,四、與境合,即成正犯。「不犯」有二:或一向不犯,無染心者。或止方便,境差等也。
條前戒本 《小補韻會》:「師古曰:凡言條者,一一而疏舉之,若木條焉。」
未明三道 考律初戒本中,具明女三男二之道,及入毛頭成犯;道非道境想等,但後調部中委曲文耳。又後自婬面前門及大道之想,又強逼犯不犯等具明之。又前戒本明人男女、非人男女、畜生男女,及二形黃門等,而未分道俗二境,後明委五眾能犯所犯之相等也。
未知成犯緣相 謂〈持犯篇〉中,雖亦明成犯七緣,但是諸戒通緣;而隨戒別緣未彰故。
故出家人 《智論‧一三》初品尸羅蜜多中出略云:居家持戒,凡有四種:下人持戒,為今世樂。中人持戒,期後世福。上人持戒,為涅槃。上上人持戒,為佛道。出家戒亦有四種:一者沙彌尼戒,乃至四者比丘僧戒也。復次居家愧鬧多事,結使之根;出家恬澹寂寞,是故出家行道為易。復次出家修戒得無量善律儀,乃至是故白衣雖有五戒,不如出家等。又云:比丘尼略說則五百戒,廣說則八萬戒;第三羯磨訖,即得無量律儀等,如上篇引,今後一段,取此等文爾。
尸波羅蜜中文 《通釋》云:今所引有二段,初出論卷五八〈尊道品〉,略言:「阿難白佛,世尊何故不稱舉檀戒等,乃至十八不共法;但稱舉般若波羅蜜?佛言:般若於諸度為尊導故。」又云:「佛告憍尸迦,若受持般若波羅蜜多,正憶念不離薩婆若心,無量戒,眾定眾慧解脫解脫知見眾成就。」今之所引,初文釋此戒眾論文也;次故下文,正第十三卷尸羅波羅蜜中文也。
八萬四千 若依《教乘法數》異上《三藏法數》,彼結偈曰:「十使互具成一百,歷十法界成一千,身口七支為七千,三世共成二萬一;四心各具二萬一,共成八萬四千數。」上約,所防塵立,若依能防,彼出二種:初依《纂要》,為二百五十戒,歷四威儀成一千,約三世成三千,配七支二萬一千,約四心八萬四千也。次依《楞嚴疏》,為二百五十約四威儀一千,約七支二萬一千,配三毒等分四心,八萬四千。又〈導俗篇記‧三九〉十,更有一說可見。」
對塵勞門 《三藏法數》第五十略云:十使互具成一百,約三世成三百,現在時促故但一百;過未二世,每一使復互相具,故二世二百,使成二千,共現在一百成二千一百;約貪瞋癡等分四種成八千四百,又歷四大六塵,總成八萬四千也。出《華嚴孔目》云云。塵,即染污之義,謂煩惱也;勞,即勞役,由邪見煩惱,染污真性,勞役生死故。
總義 下張七門,總判諸戒持犯相故;然前云別事,後云總義者,〈隨戒〉但約事境,〈持犯〉多據義門故也;故以事義二字互安。
由別顯總 下篇曰:「以前〈隨相〉,約事乃分;至於統明,未可精識,故甄別之。」今記二句偏顯後篇之意,謂以對今別顯後總,後總還統今別,必須前後相照,不可唯局別目也。
麟角 〈顏氏家訓〉云:學者如牛毛,成者如麟角。《通釋》:或可法界喻受人多,三千僧尼無不受者故。麟角況持者少,澆末惡世,精持叵得故。極成勸勵,故以至大至小為境,不以能喻責。記,欲能喻所喻均故,約受隨合之。
直筆 下卷批文云:「直筆書通,不事文。」記云:「直筆書者,不演義章,刪除異論,離諸曲碎故。龍身有文彩者,謂之。」
經律論 問:大小二論,賢聖所集,宜欽敬,而序述經律二藏,世尊親演,豈復欽慎而宣之?答:《涅槃》云:「佛亦有師,所謂法也。」《梵網》云:「是盧遮那誦,我亦如是誦。」是知「法」是諸佛師,佛唯傳通之人,豈不欽序。又四分戒本後偈云:「如過去諸佛,及以未來者,現在諸世尊,能勝一切憂,皆共尊敬戒,此是諸佛法。」
貫徹因果 謂該貫因果二位也,下云:「軌凡從聖,名法。」法有超凡趣聖之功,故云通出離道,道是超趣義,凡聖即因果之二位。
軌凡從聖 法從聖名,〈標宗〉敘法云:「雖復凡聖通有此法,今所受者,就已成而言,名為聖法。」謂法有革凡成聖之功,故云軌凡從聖,從謂隨順克成之義。
面首 記喻高勝。若依《毘婆沙》,又有積集義。彼云:「戒名為頭,能見苦諦等色,聞名身等義,覺意花,嘗出離三菩提味,覺禪定解脫等觸,知色陰等法。 」記釋曰頭,則具納六塵,戒則總收眾善,故以喻焉。 〈標宗〉引之,若依之,面首合集眾善法,以根合三昧成就,依戒成三昧,即是根義。
三昧成就 問:以面首高勝喻 ,如何合三昧成就?答:三昧中能觀高妙殊勝之理,猶如面首能見高遠之處;然禪觀之功,偏由戒成,故面首高勝,合三昧成就也。。
三十四心 《四教集解》中:三十四心者,八忍,八智,九無礙,九解脫也。此依《大論》因時未斷,至樹王下通總斷之。若依《俱舍》《婆沙》意云:下八地惑,初修禪時,先已斷竟;非想九品見思,全在用九無礙及九解脫。
本律 律三五:「波羅提木叉者,戒也。自攝持威儀住處行根面首,集眾善法,三昧成就。」
二意釋之 鈔序卷一‧一六:「謂剃髮稟戒入道次第,以至受、懺、安、恣、結、說、 治諫、師資上下,行住坐臥,飯食衣服,眾法別行此諸事相,佛法紀綱,住持萬代,功由於此,。唯斯律藏,委示規模。 餘藏非宗,故所不辨。……若詮理發智,破妄顯真,則經論為勝」等。
絕縛元始 《戒疏》‧一》一一:「為道制戒,煩惑難清,要由方便;致設三學,用為治元。故《成論》云:戒如捉賊,定縛慧殺。」又同卷,一四云:「律云:為調三毒令盡故,制增戒學。」皆是絕縛為元。
戒經 戒經後偈云: 「如過去諸佛,及以未來者,現在諸世尊,能勝一切憂,皆共尊敬戒,此是諸佛法。」
證餘三意 謂今科初律偈:如是諸佛子,修行禁戒本,證軌物義。次戒本偈:欲求於佛道,當尊重正法,證發趣本基之二義。正法是戒,次科《善見》別證第一住持義。問:遠求佛果,須藉萬行資糧,豈貴戒定?答:萬行由戒發趣,萬善本基,於戒而立,故以求道尊戒,證發趣本基二也。
除惑倒 謂戒本偈,部主法正尊者所置,恐迷或顛倒,疑非佛語,故結示此 是諸佛教,故云除惑倒。
此教最先 〈標宗篇‧卷三〉三十:「《薩婆多》又云:何故律在初集?以勝故祕故。」本律五四,〈五百結集〉中優波離先集律,次阿難集經,後集論,論中不出能集之人。若依《大論》第二,阿難先集經,次波離集律,後阿難復集論。又本律五百人,《智論》千人,今鈔依律,故云最先。
善見 此結集之時文,彼云:「大德迦葉,語諸長老為初說法藏毘尼耶?諸比丘答曰:大德。」(已下同。卷一)
事隨理通 謂經論所宗,以理融事,如《般若》以五蘊、十八界諸法為空,《楞伽》皆為如來藏,《起信論》一切為真如等。
言無所寄 如云一切法是空,空亦空;言語虛通,無所寄託。非如律藏,立法軌用有義。
筌 《莊子‧第八外物篇》:筌者,所以在魚,得魚而忘筌;蹄者,所以在兔,得兔而忘蹄。言者,所以在意,得意而忘言。今案:《弘明集》:不求魚兔之實,競攻筌蹄之末。
下引寺誥 〈僧像篇‧三七〉三五:「有盛得法師,造《寺誥》十篇,具明造寺方法。……凡立木石土字,並有所表,令人天識相,知釋門多法。」記云:「木石等者,植樹表其生長,立石表其堅貞,戒壇居東,表發生之義;無常院在西,表傾沒非久;立剎表迷者知歸,樓觀表道品階漸,池沼表魔外洗心,栽蓮表行人心淨。」今文「並存表對」是也。
剛領 十門鈔云:「舉領題綱,毛目自整。」《業疏‧三》:「若網目之在綱,如裘毛之依領,故云末振毛目。」
事諦依相成立 非時食戒卷二三‧四五:「《智論》問曰:若法無時,云何聽時食,遮非時食為戒?答曰:我已說世界名字法有非實。亦是毘尼中結界法,是世界中實有,為眾人訶責故。亦欲護佛法使久存,定佛弟子禮法故。」
事理二和 《行宗》:「事和謂六事同和,理和即證無二也。」六事者,戒見利及三業也。又《濟緣記》云:「初果已去,見真諦理,理無異體,聖證皆同,謂之理和。」又云:「事和通凡聖,理和唯局聖。」又《資持記‧卷四》一釋明。
八正 《三藏法數》略云:謂此八法不依偏邪而行,故名為正;復能通至涅槃,故名為道。一、正見:謂人修無漏道,見四諦分明,破外道有無等邪見,是為正見。二、正思惟:謂人見四諦時,正念思惟觀察。三、者正語:謂人以無漏智,常攝口業,遠離虛妄不實之語。四、正業:謂人以無漏之智慧,修攝其心,作清淨正業,斷除一切邪妄之業。五、正命:謂當離五種邪命,以乞食自活。六、正精進:謂勤修戒定慧,一心專精,無有間歇。七、正念:謂思念三學,及五停心,堪能進至涅槃。八、正定謂攝諸散亂,身心寂靜,正住真空之理,決定不移,是名正定。
五邪 《行宗‧九》三四:「律云:提婆告三聞達多言:我有五法,亦是頭陀勝法,少欲知足,樂出離者。所謂:盡形(貫下五法)乞食,著糞掃衣,不食酥鹽,不食魚肉,今我持此五法,教諸比丘,足令信樂。」
不剃髮 《行宗‧九》五二:「髮過半月不剃,爪過一麥不剪,並吉。彼謂繫屬人身,生長不息,即同有命,剪除成損,不剪無害。」
心念 《戒疏》云:「心念作惡,雖未身口,理違惡微,不制有罪,說為不犯。調說心起三毒,最是過本,反說為犯。」《行宗》:「意地心念,小機不制,彼不知機,倒說為犯。」
墮龍 《行宗》云:「伊缽羅龍,曾斷伊羅葉,今受龍報故。」
先作無犯 又云:「四重並開最初故。」〈調部毘尼〉云:「時優波離白佛言:須提那迦蘭陀子與故二行不淨行,是犯波羅夷不?佛語優波離:最初未制戒不犯。」文先作者,佛未制戒之時,此時所作,非是犯戒;諸戒開緣,並云最初未制戒時故。
拘晱彌 四十三。
母論 卷七,又一之初云:「何為滅?能滅七諍名滅毘尼。」
如釋題 上卷釋題中引《戒疏》曰:「律者,法也。從教為名,斷割重輕,開遮持犯,非法不定。」又云:「教相所詮,四字斯盡;謂犯不犯,輕與重也。何名為犯,境緣具也。何名不犯,起對治也。何名為輕,因果微也。何名為重,反上句也。然此四相,非律不分,持犯不濫,有同氣候也。」
四義攝盡 《戒疏》‧五六二:「若解四字,通決無疑,是則上品持律之最。」
貫攝 《佛地論》云:「經者,貫攝為義,貫穿所應知義,攝持所化眾生。」
阿毘曇 《四教儀集解》:「阿毘曇,此云無比法;聖人智慧分別法義,不可比之,故云無比法。論中多問答研覈義理,故三學中即是慧也。」
析理  析謂頗析,理即理解。《瑜伽》云:「問答決擇諸法性相,故名論矣。問答決擇,是則剖析義;諸法性相,即是理故。」
對法 《四教義》曰:「新曰阿毘達磨,此曰對法。對有二種:一者對向,乘聖道因,趣涅槃果。二者對觀,以淨慧之心,觀四諦法。法有二種:一者勝義法,謂擇滅涅槃;二者法相法,即通四聖諦。」
無比法 又云:「阿毘達磨,此曰無比法,謂無漏法慧為最勝。」
戒者秦言性善 《戒疏》曰:「尸羅者,此曰性善,此從體說。」今以漢釋也。又今從功能少異也。又疏云:「或名清涼,迮隘,上天,此舉喻明,就能說也。」此與今相通。
如經 即《善生經》也,心等彼接云:「智慧諸根,是故名學。」
從心、就體 二科中,《戒疏‧一》二九:「如《心論》、《善生》云,別解脫調伏,及學調諸根,此就心說。如諸論中,作無作戒,此就業說。」
問 記問答中,《戒疏》:「性善從體說,作無作從業說。」《行宗》:「問:業與體何別?答:體取戒法,業據受體。若爾,鈔中何以指作無作為體者?答:彼約受體,與今業同,故不相違。」
因明正義 《戒疏‧》一二九:「如古所傳,防非禁惡,以解於戒。然戒通善惡,律儀亦然,不可偏舉以釋戒義。」憑之兩通,義始出於今家耳。問:如上清涼,豈通惡戒?答:《戒疏》云:「如經論中,多從善戒,約義得名。」準之,清涼且從善戒而名,若約惡戒義,可名熱惱也。
五住 《應法記》:「三界見惑,合為一住;三界思惑,離為三住;及無明住也。」
五受中 此約僧尼合數,八敬亦在五中故。若別開則有十受,僧中五受:一善來,二破結,三三語,四邊五,五中十。尼中亦五:一八敬,二二十眾,三遣信,四小年曾嫁,五邊十。然邊五、中十,及尼中二十眾,小年曾嫁,遣信,邊十之六種,俱羯磨受;與自餘善來,破結,三語,八敬四種共唯有五。就此五中,善來,破結、羯磨三種通二眾。三語局僧,八敬唯尼,具釋如《羯磨疏‧一二》四。又善來感初果,破結得四果,三語凡中為勝,八敬唯局愛道一人,五百釋尼中十一眾受,愛道外無餘尼,故一尼十僧受。若依《四分》,五百釋女同八敬得。自餘羯磨受,通在世滅後,凡聖。又破結得中,若因中有期心,至果則果戒俱得;若無期心則不得,故有羅漢白衣。
八敬 一百歲尼禮初夏比丘足,二不得罵謗比丘,三不得舉比丘罪說其過失,四從僧受戒,五從僧出罪,六半月求教授,七依僧安居,八依僧自恣。阿難受佛傳說,愛道尼合掌云:「頂戴持!」即時發得具戒。
破結微通 《戒疏》云:「破結得戒,通佛滅後,以《善見》文五十年前得三達智,故知果成戒滿也。」
或發心為因 受戒中列五緣:一能受人五云云,二所對境六云云,三發心起受,四心境相應,五事成究竟。今發心者,指第三緣;餘事者,自餘四緣也。次釋能受者,指五緣中第一,所對者即第二也。後義通五緣,俱名因緣也。
五緣 〈受戒篇‧八〉十亦引之,記云:「上列諸緣,皆依律本,此但通證。總束五緣,不過人法,略證所對三四五也。」《通釋》云:五緣第二所對緣有六:一結界成就,二有能秉法僧,三數滿如法,四界內盡集,五白四教法,六資緣具足。今五中初三,當第三數滿如法;第四當彼第五白四教法;第五當彼第四界內盡集也。
下至小罪 〈受戒篇‧八〉一六:「若據律文,弟子知和尚破戒,未顯輕重;準義詳之,乃至犯吉羅者,亦不成受;以犯威儀,不應師德。」又云:「餘九師,律無正文,準可知也。」
又云 記出二義,初釋於今一科中二段,俱《多論》文,但初約取意,故不標論名,是懸取論意也。〈受戒篇〉引《多論》,大同今初段故。次釋引〈受戒篇〉本律五緣中第一能受緣之義也。彼第一能受緣分有五種,其第三名身器清淨,正引之也。問:何汎爾云「又云」耶?答:次上文云其受緣相如上卷,今更略標舉;今此略舉其一二,故只云又云,即還舉受緣文也。
多云 〈受戒篇記〉云:「《多論》唯名邊難,略證能受第三一緣,然其邊罪,律據具戒,論通白衣,故約三戒次第明相,謂受五破重後,不得八、十、具;受八破重,不得十、具;受十破重,不得具。不得禪、無漏,通上三位也。」
六種戒 五、八、十、具;及禪、無漏也。然犯重之言,局前四種。
犯戒之人,反上  無戒等犯戒者,是謂初受時不要護持,因中說果也。即所謂空願受戒也,故云無戒無犯。
共餘 彼云:「是中共餘比丘一戒、同戒、等戒,是名同戒。」
業疏 一五‧五「問:羯磨竟得通三性不?答:《多論》云:一切皆得。」
合無心 同七頁云:「無記睡心,入滅盡定者,是無心得;亦由前善心力故,與滅定俱,故云無心得。非無心而得。」《東野》云:「無心無記,互而言之,故知義通。」
通含五受 謂今名別脫勝,非局羯磨受,自含餘之善來、三語、八敬、破結也。五受開合,如上出之。
對七科四通三局 謂聖道本基,戒有大用,略知名趣,具緣不同,優劣有異,重受通局,震嶺受緣,此七科中,第四具緣不同,第六重受通塞,第七震嶺受緣,此三名相,偏局別脫;自餘四種名義,通定道二戒。如定慧亦聖道本基,定道二戒亦有大用,亦復明律儀、名戒、名解脫等,類例解焉。《東野》云:「四科通五受,三科局別脫。」
本俗 本俗者,十戒之中前五戒;餘五者,後五戒也。
如是思之 《試會》曰:戒雖下品,豈不發定道乎!又戒雖不增,依定慧而克聖,亦又何妨耶!
上云 《成論》中,自此之前,明無漏戒,故云也。
慧義問曰 已下之事,不見於《僧傳》。《戒壇圖經》第四高下廣狹篇下出,彼文《梁僧傳》云云,蓋御覽所不同乎!
壇經 具云《戒壇圖經》,全一卷,南山撰。慧照已下,文出十九頁,十八行。
震嶺 鈔序記一‧一九:震嶺者,震是梵言之省略,嶺即土境之通名。……震嶺之號,但目此方,不煩穿鑿。舊云國嶺兩標,震即此方,嶺即嶺,非也。
雷霆 《智論》九卷之語。七曜麗天,彼作日出。
管中闚覷 《漢書‧東方朔傳》:「以管闚天,以蠡測海。」管,竹管也。闚,傾頭門中邪視也 ,覷,七慮切,伺視也。《莊子‧秋水》:「是直用管闚天,用錐指地也,不亦小乎!」
伽論 彼論云:「不知和尚是賊住,依彼受戒得戒,諸比丘犯吉羅。」
曇摩迦羅 見《梁傳》第一:「時諸僧共請迦羅譯出戒律,迦羅以律部曲制,文言繁廣,佛教未昌,必不承用,乃譯出《僧衹》戒心,止備朝夕。更請梵僧立羯磨法,中夏戒律,始自乎此。迦羅後不知所終。又有安息國沙門曇諦,亦善律學,以魏正元之中,來遊雒陽,譯出曇無德羯磨,嘉平訖乎五年,次正元有二年,若用曇諦羯磨非嘉平。」
後漢明帝 後漢第一世光武帝,明帝即光武帝子也。
永平三年 《僧史略》及注、《四十二章經》序,《佛祖統紀》等,並云七年,所出異耳。然《譯經圖紀》云永平三年,歲次庚申夢云云,至七年甲子帝郎中菜愔等云云;以永平十年歲次丁卯至於洛陽云云,同今記也。
周書異記 彼云:「周昭王即位二十四年甲寅歲四月八日,江河泉池,忽然泛漲,井水溢出,山水震動,有五色光,入貫大微,遍於西方,盡作青紅色,昭王即問太史蘇由,是何詳耶?由曰:有大聖人生於西方,一千年外,色教及此,昭王及鐫石記之,埋於南郊天祠之前,此即佛生時也。」
穆王時 《釋迦方志》:「周穆王五十三年壬申歲二月十五日平旦,暴風忽起損舍折木,地動天陰,西方白虹十二道,太史扈多云:西方聖人滅矣」云云。
月氏國 《史記‧大宛列傳》曰:大月氏在大宛西可二三千里云云,大宛去長安萬一千五百里,月氏在天竺北可七千里。
又齎 《注四十二章經》序云:「齎白氈布畫釋迦像,貝多《四十二章》至。……即永平十年歲次丁卯十二月三十日也。」
曹 曹操薨,子丕立,號之魏文帝;三國鼎分,魏其一也。
亦云柯羅 現行《僧傳》作曇摩柯羅,恐後寫誤耳。和漢合運圖云嘉平年,天竺曇柯迦羅至洛陽,始初戒本,中夏戒律之始也云云。言二年者,有所據乎!
教宗之亂 十門記云:柯羅依四分羯磨立十人受,出《僧衹戒本》第一差也;至姚秦時,《十誦律》出,人即依用,第二差也;次餘三律出,人謂《僧衹》與先戒本理相合,捨十演祗,第三差也;至元魏法聰,方悟前非,罷祗首傳《四分》云云。
僧鎧 《曇摩迦羅傳》附出:「又有外國沙門康僧鎧者,亦以嘉平莫來至雒陽,譯出《郁伽長者》等四部經。」彼不顯出羯磨之事。
求那跋摩 出《梁傳‧三》:以元嘉八年正月,達於建業云云。後祗洹慧義請出《菩薩善戒》等。時景福寺尼慧果淨因等,共請跋摩云:去六年,有師子國八尼至京,元宋地先未經有尼,那得二眾受戒,恐戒品不全。跋摩云:尼戒法本在大僧眾發,設不本事,無妨得戒,如愛道之緣。諸尼又恐年月不滿,苦欲更受。跋摩稱云善哉!苟欲增明,甚助隨喜。但西國尼年臘未登,又十人不滿,且令學宋語,別因西域居士,更請外國尼來,足滿十數。其年九月二十八日,奄然已終,春秋六十有五。預告已證二果。
僧伽跋摩 略同《梁傳》文,傳又云:跋摩嘉元十九年,隨西域賈人舶還外國,莫詳其終。
南林寺 於南林寺築戒壇者,亦不見求那跋摩本傳,依《戒壇經》說歟!又《佛祖統紀》云:「劉宋文帝元嘉十一年,求那跋摩於南林寺戒壇,為僧尼受戒,為震旦戒壇之始。」又《僧史略》云:「迦羅以嘉平正元中與曇諦於洛陽出《僧衹戒心》,立大僧羯磨法,東土立壇,是其始也。」不言南林戒壇事。《戒壇圖經》第二篇云:「案《僧傳》云:唐文帝元嘉中聖僧功德鎧者,遊化建業,於南林寺前園中立戒壇,令受戒者登壇於上受也,及其終後,又於壇上而闍維之。」
寶唱 《唐傳‧一》梁楊都莊嚴寺,沙門釋寶唱云云。搜刮列代僧錄,撰為部帙,號曰名《僧傳》,三十一卷云。
僧傳序 《梁傳》序云:齊竟陵文宣王《三寶記傳》,或稱《佛史》,或號《僧錄》。……琅琊王巾所撰《僧史》,意似該綜,而文體未足。
竟陵 蕭子良,齊武帝文明二年正月為司徒,同十一年為太傅,隆昌元年四月薨,諡文宣王。〈說戒篇〉云:「昔齊文宣王撰《在家布薩儀》。」記云:「齊即南齊蕭子良,生封竟陵王,死諡文宣王。」
多引僧傳 《通釋》:「今對校《僧傳》,出沒互有,恐傍依餘乎。」今案:記接云:「然其事,偏在諸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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