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 부상집석
約行次第 意曰行有眾、自、共三,上卷眾行,中卷自行,下卷共行也。若約行次,自德成竟,方竟僧用,理以自行應安上卷;然望住持功有弱,眾法住持益勝,自行功劣,故《善見》佛語阿難,我滅度後,有五種法令法久住,乃至下至五人持律在世等是也。
撰述 上卷記云:「通而為言,撰亦是述;今既兩標,故須別釋。撰謂操觚染翰,詮次成章。述謂謙己推他,相循舊轍。」
章品之名,《戒疏‧三》四八:「: 今立篇義,莫非章品之嘉名,分段之別號也。」
疏引古解 疏引昔解三:初約偏頗解,二、約三均解,三、約文義解;今記所引,第二師義。
三懺 破僧、盜僧食、盜四錢等上品,一切僧中悔。破羯磨,盜三錢等中品,,界外四人悔。惡心罵等下品,對首悔。初篇近方便是重蘭,大眾懺;第二篇近方便,初篇次方便並中蘭,界外四人悔;二篇次方便是輕蘭,對首懺。兩悔:故作,對首一說悔;誤,責心悔。從生:謂從他而生,簡非自性也。
有八篇 一、波羅夷,二、僧殘,三、二不定,四、尼薩耆,五、波逸提,六、提舍尼,七、眾學,八、滅諍。
戒疏 彼云:「問:吉羅罪中既通方便,如何在篇?答:簡究竟者,以入篇中;餘方便者,入聚所攝。」
貫下名報 謂篇聚不離名報,即篇聚之名,篇聚之報故。又名及報語別:名,篇聚形名,即下釋六聚一章是也;報,篇聚所犯來報,下果報一章是也。
語通因果 因即如戒本曰:「如人自照鏡,好醜生欣慼,說戒亦如是,全毀生憂喜」是也;果即下引六地獄報是也。
智論明十六獄 《通釋》曰:「據《大論》卷十六先如常云云。」
遊增 《順正理‧三一》:「此十六中,受苦增劇,過本地獄,故說為增。或於此中受種種苦,苦具多類,故說為增。或地獄中適受苦已,重遭此苦,故說為增。有說有情出地獄已,數復遭苦,故說為增。」已下具名受苦相。
一、煻煨 〈世間品頌疏〉四有釋,又《往生要集》依《瑜伽》等。
二、屍糞 又曰二、尿糞增,謂此增內尿糞泥滿於其中,多有娘矩虴蟲,觜利如針,皆為此蟲錯皮破骨,食其髓。
三、鋒刃 又曰鋒刃增,謂此增內復有三種:一、刀刃路,二、葉林,三、鐵刺林。
四、烈河 又云四、烈河增,謂此增內,滿熱鹹水,有情遊中,或浮或沒,骨肉靡爛。
八寒 《四教儀集解》云一、頞部陀等云云。又《集解》標指中之一。又《名義集》、《往生要集頌疏》等。漚波羅等三,準《大論》依報形色似青蓮等耳。若依《俱舍》等約正報顏色為名。若準《三法度論》及《正理論》則約正報形色,謂青蓮葉細開赤大拆白喻骨拆。
毘尼母 出卷二,文少異也。彼云:「比丘受人施不如法,為施所墮;墮有二種:一者食他人施,不如法修道,放心縱逸,無善可記。二者與施轉施,施不如法;因此二處,當墮三途。若無三途受報,此身即復壞食出,所著衣服即應離身。」
腹則破裂 〈對施篇‧三五〉二七亦引此文。記云:「今時作惡受施,不見此相者,由有生報故也。或可現纏惡疾,有同腹破,遭刑反俗,即衣離身。」
深符宗意 《濟緣‧一六》二五:「梵網大戒,乃稱佛子,小乘戒本,但名比丘,而律序云如是諸佛子」等云云。《通釋》:律序云:「如是諸佛子,修行禁戒本。」又曰:「降伏於彼敵,沒死不顧命;佛子亦如是,善學於禁戒。」又《業疏‧一六》二四《濟緣》出大乘五義,無根謗戒沓婆厭無學果,求堅固法。戒本迴向文云:「施一切眾生,皆共成佛道」等也。
因緣遇會 《華嚴經》:「假始百千劫,所作業不亡;因緣遇會時,自業受苦。」
智論 彼云:有人云此寶珠從龍腦中出,人得此寶,毒不能害。
分身口 謂分突吉羅聚為二:身為惡作,反抄衣、衣纏頸、覆頭、跳行、蹲坐、叉腰等是也。口名惡說,靜默、戲笑、含食語、不恭敬人說法、人坐己立說法等是也。
從具 《濟緣》:具即身口。
將何對譯 凡譯有二法:一者對翻,二者義翻。彼此俱有,多從對翻;如閼伽翻水,勢羅翻山,蘇伐羅反金阿路巴翻銀等也。彼有此無,多從義翻;如今六聚等是也。」
僧祇 退沒墮落出第二。不共住者,其名出第一,而無釋文。捨身等,彼無墮獄之文,今師義加之。此身下古本有已字。今案:津刊本弘公律師手校本已填入。
多意字 《十誦》第一曰:「波羅夷者,名墮不如,是罪極惡深重,作是罪者,即墮不如。」《多論‧二》云:「波羅夷者,名墮不如意處;如二人共,一勝一負;比丘受戒,欲出生死,與四魔共,若犯此戒,則墮負處。」《通釋》:「現行《多論》,即有意字。」
故偈云 律序曰:「譬如有死屍,大海不容受,為疾風所漂,棄之於岸上;諸作惡行者,」等,如今所引。
遮法 上文云:「遮無根作不作不成遮,遮有根作不作成遮。」本律之四六。無餘等云不作,亦如是。
殘為 彼云:「遮無根有根作不作亦如是。」
四種比丘 依《瑜伽》曰:「一、勝道沙門,二、說道沙門,三、懷道沙門,四、治道沙門。今文第一可知;第二示道者,謂能調伏三毒,為諸眾生宣示正道;第三、受道者,能伏三毒,受行正道也。具釋如《三藏法數》第六。」
佛說有則必有 若依慈恩依《瑜伽》以上纏失戒,中下不失分之,如表無表下。若太賢義依經部上座部正量部等,三纏俱失云云。《四分》、《十誦》、《十輪》、《雜心》等,是三纏不失,祖師所據也。
僧網 彼云:「或畜貓狗,專擬殺鼠,……並是惡律儀。……舉眾同畜,一眾無戒也。」
隨相 錢寶戒云此一戒人患者多,但無高節,……唯縱無始貪癡,故律言非我弟子,準此失戒矣。
廣解 《通釋》云:考廣解無文,疑指戒本,犯一一法不得與諸比丘等文歟!可尋。
戒本 四夷結文云:「若比丘犯一一法不得與諸比丘共住如前,後犯亦爾;是比丘得波羅夷罪,不應共住。」
同名 凡戒有名種相,《濟緣》云:「名如波羅夷,種如婬盜等,相如一婬中有多少也。」《通釋》云:同名通一篇,諸戒同名夷,同名殘等故。同種局一戒;種,種類義,一種戒故,前後犯一戒,是名同種。相者,於一婬中,女三男二等犯相多別故。
準釋相中 鈔一六‧四○:「若約僧尼,準如《婆論》,一一眾生,身口七支,以貪瞋癡起,故成二十一戒。今義準張,三毒互起,二三等分,應有七門。女人九處(七支之中開婬故為二故九處男亦爾),男子八處,七毒歷之,女人身上得六十三戒﹔男子身上,以己七毒惱他,得五十六戒。非情戒境,各得七戒。」
彼論 具云:於一眾生上,起身口七惡﹔凡起此惡有三因緣,一、以貪故起,二、以瞋故起,三、以癡故起,以三因緣起此七惡,三七二十一惡。
不開餘法 〈懺篇‧二八〉一六:「《十誦》:得為僧作布薩自恣二羯磨,不得足數,餘一切羯磨不得作。」記云:「所以唯開此二法者,住持之要,不可暫廢,事不已故。餘不開者,由無限制,容別求故。」
眾中誦律 《注羯磨‧下》二四云:「律云:不得眾中誦律,無者聽之。」
律云 三四:來不隨意,本作來與不來,眾僧無犯。
小無懺重 〈懺篇‧二八〉一七記曰:「問:世中皆云小乘無懺重之文,今諸律中云何開懺?答:律開懺者,為同財法,及障來報﹔若望體壞,無任僧用,不復本位,猶同不懺,故云無耳﹔非謂不許懺也。」
障獄業 《母論》:「從今得羯磨已,名為清淨持戒者﹔但此一身,不能超生離死,證四果,亦不得無漏功德,然障不入地獄耳。」
下引 〈懺篇‧二八〉一五:「比丘不淨食,彼亦不淨﹔彼不淨食,比丘亦不淨。」《僧祇》出二六。
十誦 又云:「在大比丘下坐,不得與大僧過三夜,自不得與白衣沙彌過二夜」等。
母論 又曰:「但此一身不得超生離死,……然障不入地獄。」
百喻經 全二卷,蕭齊天竺三藏求那毘地譯,今文出上卷,文少異也。
雷同 〈羯磨篇‧五〉四七記云:「禮云:無雷同。」注云:「雷之發聲,物無不同時應者。」
所謂 〈隨相〉戒行下,一六‧四四。〈持犯篇〉,明二持科,卷二六‧四。
翔而後集 《論語‧鄉黨》:「色斯舉矣,翔而後集。」注:「言鳥見人之顏色不善則飛去,回翔審視而後下止﹔人之見幾而作,審擇所處,亦當如此。」
默而識之 《論語‧述而》:「默而識之,學而不厭,誨人不倦,何有於我哉。」注:「識,記也﹔默識,謂不言而存諸心也。」
切切 《論語‧子路》:「朋友切切偲偲,兄弟怡怡。」注:「切切,懇到也。」
前事不成 據足數四例,若能對不知成辨前事﹔今云不成者,約有根耳。
能施亦墮 〈對施篇‧三五〉二七:「《毘尼母》云:若知前人無業而施與者,能施所施,二俱為施所墮。」記云:「知穢故施,心不清淨,亦獲苦報,故二俱墮。」彼又云:「《智度論》:明能施清淨,受者不淨,如是四句……」記云:「四中唯俱淨者名施,餘三非施。」
十輪 具云《大方廣十輪經》,北涼失譯﹔今文出三卷,取要。
本律 彼云:「我為諸弟子結戒已,寧死不犯。」(卷一)《母論》云:「如佛說偈,寧吞鐵丸而死,不以無戒食人信施。」(卷二)
八事 一、捉手(輕處),二、捉衣,三、入屏處,四、屏處立,五、屏處語,六、屏處行,七、身相倚,八、期行婬處,若具八事夷,不具隨事多各結蘭。
餘如別部 鈔四二‧三八:「《十誦》不重犯,由戒不重受,故犯婬戒已,更犯婬者吉羅﹔犯盜、殺人、大妄,還得三重。文云:學悔尼犯僧殘,請比丘來與我摩那埵出罪等,下篇隨輕重也。」記釋云:「學悔犯殘,可證無重,唯局四夷。」意云同種不重犯,局四夷﹔殘已下諸篇同種同名,俱有重犯。
別篇 鈔四二‧三八頁。四重已下,故云下篇,篇篇皆有重犯﹔重隨重懺,輕隨輕治。
解云 《戒疏‧卷四》一二引之,云:「彼疏釋云……」
本義 《戒疏‧四》一二:「今依本義,立名部也。」《行宗》云:「本義者,即下二種根本也。」
有二義 《行宗‧四》一四云:「果由因剋,是成就義﹔攬因歸果,即隨順義。以蘭吉別聚,由此二義,總歸同一部類。」
責心即滅 《行宗‧四》一三:「遠方便責心者,且依論出,今須對首。《了論》宗正量部,大同空宗(謂計同立意念罪同空宗義也),故結意犯﹔若約有部,未入犯科。」
重緣及思 《資持‧一六》一七五例中,判曇無德部云,此宗論體,則強號二非。〈隨戒相‧一六〉十重緣思覺,即入犯科。
名同體別 若依《了論》,遠是輕吉責心悔故﹔次是重吉,對首懺滅﹔故云名同體別。若依今宗,遠為重吉,對首懺滅,次即中蘭,小眾悔除﹔是則名體兩別。若依下釋,蘭吉體齊,當云名體同也。
十祇 〈持犯篇‧二七〉二五:「若結罪之時,並攬前因,共成一果。不同他部,因成果已,更有本時方便。」
疏引 《戒疏‧四》一三。彼文者,《十誦》也。出六二,彼云:「四種偷蘭遮,而初篇遠,二篇近,同中偷蘭,故今分三。」
彼唯立二方便 《行宗‧四》一三:「彼宗但立兩方便,動色為始,故云遠也。」
位分三階 《行宗‧四》一三云:「偷蘭三品,分對兩篇,上下各局,中品兩通。」今案:以偷蘭三品,分對夷殘兩篇。夷近方便,局於上品蘭﹔殘遠方便,局於下品蘭,故云上下品各局於夷、殘也。夷遠方便、殘近方便,皆中品蘭,故云中品蘭兩通於夷、殘也。
界外四人 〈懺篇‧二九〉四:「第二小眾者,《十誦》:四人為小眾,若受他懺,則無單白,止得口問邊人。四人滅諍中,小眾者,二三人也﹔縱有四人,止同小法。」記云:「以懺主白和,身外非僧,故無單白。」問:何不須界內四人?答:既成眾,遠防破僧故。又《濟緣記‧一》二九:「四比丘者,能所合論﹔須界外者,由制問邊,界內有人,恐謂別眾,準知無人,亦通界內。」
攝中間 彼云:「僧與波利婆沙是名初。與波利婆沙竟,次與六夜行摩那埵為中。殘者,與阿浮訶那是名僧伽婆尸沙。」
僧伽為眾 《戒疏‧三》五○:「《善見論》云:僧伽為眾,婆者為初,尸沙云殘。」
波利婆沙 此翻覆藏,或云別住。殘懺具四法:一、隨覆藏日數與別住,二、治覆藏罪作吉懺也,三、治僧殘情過摩那埵也,四、治殘罪與出罪羯磨也。具如鈔二八‧一九頁。
婆論 卷三:「僧伽婆尸沙者,秦言僧殘,是罪屬僧,僧中有殘,因眾除滅。」
房舍利養 《戒疏‧三》五○:「《明了論》解云:所言殘者,僧中受房舍利養,最在其外故也。」《行宗》:「《了論》約行別住治罰以釋,僧中即僧義,在外即殘義。」
戒見事和 戒見利身口意六和敬,是事和也﹔理和者,《濟緣‧二》四:「初果已去,見真諦理,理無異體,聖證皆同,謂之理和。」又云:「事和通凡聖,理和唯局聖。」又〈集僧篇記‧四〉一出事及理和之六和。
義見上文 謂上婆尸沙釋下,云房舍利養有其外者,是顯別住相故。謂行波利婆沙者,在僧中最下劣房行別住故。《行宗》所謂約行別住治罰以釋是也。或可上文者,指前《母論》科,謂《了論》解雖具有之,祖師略之不列,恐兩繁故,後義準文。
大罪 出《善見‧九》,彼云:「諸罪中,此罪最大。」
麤惡 出《母論‧七》,彼云:「於麤惡罪邊生,故名偷蘭遮。」
一、暗文相 謂業體鄙穢,罪之力用,墮於惡道,不得生善道,故名障善道﹔今約障法輪解,是暗文相也。
二、成局狹 謂論偷蘭罪,從生、獨頭種類無量,而論業用,俱障善道,故通名障善道﹔然但約破僧一種解,故云局狹也。
波離問經 全一卷,求 那跋摩譯,波云:「婬犯三事,婬未食身波羅夷,婬大食身吐囉遮。」又云:「數取一錢,餘減五錢,直吐囉遮。」
從初受名 如出門,出行,名發足﹔但從初呼,非謂後時不發足。
獨頭 亦名自性,〈懺篇記〉云:「不從他生,故云自性﹔當體是果,故云獨頭。」
裸身 本律四○:四十:「若露身,偷蘭遮。」
用髮 又云:「爾時比丘著人髮欽婆羅衣,佛言:此是外道法,若著者,偷蘭遮。」
亦是乖儀 《戒疏‧十》一九:「若就通論,五篇治行有防非義,悉名為戒﹔名有法式,故名威儀。」
十誦 九初云:「波逸提者,是罪名燒覆障,若不悔過,能障善道。」
同一品懺 謂初捨財,雖對僧眾﹔至後悔罪,但一人懺,與單提同故。
捨墮全同 《通釋》:全同者,約戒支及捨墮同耳。若依戒相,實有不同。《行宗‧十》五○頁一行:「若尼三十前列十八與僧並同﹔後列十二,與僧全異。」《戒疏‧十》五○,四行以下,三例列異,一、有無不同,二戒:雨浴衣,蘭離衣。二、犯同緣異,一戒:長缽。三、輕重不同九戒:蠶綿、黑毛、白毛、減六年、不揲坐具、取非親尼衣、浣故衣、擔羊毛、使非親尼浣洗毛,尼吉僧提也。
捨有三種 〈懺篇‧二九〉一三:「前明捨財,乃離罪緣法﹔後明捨罪,除感報法﹔今明捨心,正除罪因。」
長染有遺 〈懺篇‧二九〉十:「若雖捨衣,有盡不盡,犯長相染,餘捨通成。」記云:「三十戒中,唯有五長有相染義,謂衣中有三:十日、月望、急施,及長缽長藥為五。」又云:「若還財未說,而見忘物,並即相染,通將入犯長捨之。前財雖是乞衣販博,捨還事同新得﹔如法說淨。但為長忘相染,故不得說,還作長捨。……其所忘物,若是販賣餘捨,片無相染。」
三義 《戒疏‧三》五一:「一、罪名輕細,難識好毀。二、遮性兩罪,其相交雜。三、人多輕陵,數犯其過。大須功用對治,勿令滋廣。」記云:「大下,結名。」準之今文「應作」以下,上三義結文乎!
示現重輕 非為吉羅重輕篇重輕耳,謂上二聚立三方便,提以下但明二方便,是示差降也。
僧祇 二一云:「波羅提提舍尼者,此罪向人發露,不覆藏。」
戒本具明 彼云:「是比丘應向餘比丘悔過言:大德!我犯可訶法﹔所不應為,今向大德悔過。」
胡僧 《名義‧一》云:「自漢至隋,指西域以為胡國﹔唐有彥琮法師獨分胡梵,嶺已西,並屬梵種,鐵門左皆名胡鄉。」南山所謂胡鄉國,雜戎之地是也。又《宋僧傳》第三,委分胡梵之相,今所謂胡僧,是胡戎之僧耳,非梵僧乎!又《戒疏》,《行宗‧卷一》三四出之。
善見 彼云:「式叉者,學也﹔迦羅尼者,應學作也。」
眾突吉羅 準《行宗》:「突吉羅翻為惡作,即所防過也。」
或云 準記釋七中突吉羅名體俱局身﹔又六中惡作,雖體局名通,名通鼓動義同,故六中惡作,名體俱通身口。
母論 彼卷七云:「突吉羅者,名為惡作﹔犯身口律儀,名為惡作。」
非四部所攝 但約五篇簡意,云前四篇諸方便,以部黨義,各攝本篇﹔自餘前四篇外,塵沙正從諸罪,通歸第五篇也。
此是正量部名 此是者,點上獨柯多部也,謂獨柯多者,是正量部所說第五部梵名也,所謂惡作翻之。
真諦 《唐傳‧一》:「拘那羅陀,陳言親依,或云波羅末陀,譯云真諦,並梵文之名字也,本西天竺優禪尼國人焉。……始梁武之末,至陳宣初位,凡二十三載,所出經論傳記六十四部,合二百七十八卷。」
誤皆犯輕 〈懺篇‧二九〉三五注云:「若準《戒疏》,眾學諸戒,故心犯者犯二罪:一、應懺吉,對首悔。二、非威儀吉,責心悔。準此責心不必誤犯,學者詳之。」
不論有無 意曰獨頭心念,遠方便吉,罪位既齊﹔然心念直判,無方便罪。如諸篇遠方便罪,更亦有方便不,而文則不論其有無。《通釋》云:「此之心念,罪品既齊,心念不立,此不可立,若立有無窮失故。」
責心之言 下懺法中,通六聚皆有訶責立誓,所對訶云:自責汝心生厭離!答云爾是也。
下篇不出 依下〈懺篇〉出懺輕法云:「應具儀至佛廟所致敬已,互跪合掌云:我某甲比丘犯誤不齊整著鬱多羅僧突吉羅罪,不憶數,今發露懺悔,更不敢作。」(一說)記釋竟點釋云:若彼《了論》,但云不應起如此心,即名責心﹔然無軌式,不足準用。今按下篇不出《了論》懺法耳,非謂不出今宗悔法。
三罪二罪 戒本屏處不定云:「於三法中,一一法說,若波羅夷,若僧伽婆尸沙,若波逸提」等。又露處不定云:「於二法中一一法說,若僧伽婆尸沙,若波逸提」等。
制意 《戒疏‧十》一八云:「若不迭相鑒察,容無自勵之心﹔故用屏露隨信舉發,以存相利之道也。」《行宗》:「若下,別此篇,乃是託緣興制,令道俗相檢耳。隨信舉發,即優婆夷也。」戒本所謂「如住信優婆夷所說,應如法治是比丘」是也。即戒緣因迦留陀夷與俗婦在屏處作非法語,毘舍佉母窺見往白佛云云。
現前毘尼 有三法、五法。言諍下品,犯諍下品,但有三法。法、毘尼、人,無羯磨故。自餘四諍,通用五法:法、毘尼、人、僧、界,俱秉羯磨。又與三法中,毘尼、人,名同體別也。《戒疏》:「法教託相,相須面現,屏量闇斷,終未息情。」
憶念 《戒疏》:「與法證明,憶記無犯也﹔無著羅漢,方行此法。」
不癡 《戒疏》:「以癡造罪,非心所懷,於教不制﹔故作白四,證癡不犯。」癡即顛狂之心亂,今狂病差,故云不癡﹔謂病時造罪,差後不犯,然非無疑,故僧作法證黠不作,故云不癡毘尼。
自言 《戒疏》:「罪是自生,還須自露﹔對於人眾,面陳其失,故曰自言。因言其罪,情無隱伏,則曰治也。」
多人語 《戒疏》:「由評法相,取解不同,故召兩朋,同處面決。」德人屏處斷言諍訖,而能諍人,以自不現,謂有欺隱,是以兩眾同聚行籌,籌有二別:一完二破,從正者捉完,從邪者捉破,多者為是,故云多人語也。《刪定戒本》云「多覓罪相。」
罪處所 《戒疏》:「彼比丘多造罪故,輒便首重,及後舉勘,便復引輕﹔故僧作法,徵其罪處。或此名覓罪相。」處所者,非一義也,初輒首重,後轉陳輕,推量有情,前言應實,故加白四,奪三十五事,首露本罪,故云罪處所也。
草覆地 《戒疏》:「兩朋相爭,經年難滅,故直面對,各陳咎失,罪諍於此一時俱淨,如草掩泥。」從喻立名,兩朋交諍,煩情頗歇,黑喻如泥,各攬歸負,罪諍俱消,白似草覆故名。(白者應一眾中上座作白,言我等行來出入多犯諸罪,除遮不至白衣家,餘罪共長老作草覆地。彼一眾中上座亦如上作白已,彼此和合,罪諍俱滅,更不相問,如草覆地。)
言諍 有三品:下品但用三法現前,中品但用五法現前,上品獨用五法及多人語。
覓諍 亦有三品:下品用五法及憶念二法,中品用五法及不癡二法,上品用五法及罪處所。
犯諍 亦分三品:下品用三法及自言,中品用五法及自言,上品用五法及草覆。
事諍 《戒疏‧一六》四○:「言事諍者,羯磨被事,義在順明﹔片有乖違,未有成遂。然人情易忍,同和理難﹔各執一見,事法成壞,由斯致諍。諍起由事,故曰事諍。」《行宗》:「事諍,唯據羯磨僧事,若非羯磨,並歸上三。事法成壞者,事即所加,法即能被﹔更兼能秉人,及所託界,四法並有如非成壞。」
各有事諍 《戒疏‧一六》四一:「事諍一種,離為九品,約言覓犯,各生事諍,如何識耶?謂言諍中,若評教理是非,犯相輕重,是名言諍。若評羯磨是非,迷悟不決,此名言諍中事諍」等。彼一一廣說,乃至云:「隨本諍本,上中下異,故成九品。」
或均或雜 《行宗‧四》一一:「以蘭果罪,自分三品:當局名均,相收還雜。前後如上。吉羅究竟,體無輕重,故知不雜。定在末篇,故非前後。言同墮者,墮有三懺:大眾、小眾、一人對首。對蘭亦爾,但蘭分三體,互懺不成﹔墮唯一品,隨界三別,故唯異也。」
他文 《母論》:「少分毘尼者,有二百五十法,比丘法﹔比丘尼有五百法。」
智論 一三:「式叉摩那若受具足戒,二部僧中受,餘如受戒法,略說則五百戒,廣說則八萬戒。第三羯磨訖,即得無量律儀,成就比丘尼。比丘則三師十僧如受戒法,略說二百五十,廣說八萬,第三羯磨訖,即得無量律儀法。」
彼云 《智度‧五八》:「但說名字,則二百五十毘尼中,略說則無量無邊。」《通釋》:「八萬四千者,防八萬四千塵勞故,八萬四千塵勞,出《華嚴孔目》,在《三藏法數》卷五十。」
自有犯輕 《古》引《大論》云:「毘尼皆為世俗攝意,不論實相,為護佛法,不觀後世罪多少,又後世罪重,戒中便輕,如道人殺牛羊等。讚歎女人戒中重,後世罪輕。」
如僧祇中 下盜戒一七‧二五:「如《僧祇》:寺主摩摩帝,互用佛法僧物,謂言不犯,佛言波羅夷。謂知事人,取僧食器具,及以牛馬,為佛像家,營事使役,並得正重。」
與其死具 殺人戒一八‧二八:「如比丘被官刑戮,從人索手巾……以作籠頭絞繩等,亦有無知五眾與者,即名殺具,命終結重。《僧祇》:父母被王法,比丘語典刑者,乞其一刀,尋用語者亦重。」
律文 五九:不知不見五犯者,我說是人愚癡波羅夷,僧伽婆尸沙,波逸提,提舍尼,突吉羅,是為五種犯。
如下智論 〈懺篇〉:「《大論》云:戒律雖微細,懺則清淨,犯十善戒雖懺,三惡道不除。如比丘殺畜,罪報猶在,前已具出,恐慢性戒,謂言懺已無罪。」謂遮罪經制懺罪滅,性罪行制懺已違制罪雖滅,業罪不滅,更依《方等》事理,正感好相,倘達罪障不可得理觀,方可業理清淨。不爾,三途苦不可免,可勵哉!
成論 卷七:「或以心重故有定報,如人以深厚纏殺害蟲蟻,重於殺人﹔如是等餘業,亦有定報。」
地獄經 《譯經圖記‧一》云:「《地獄報應經》,一卷,漢安世高譯。」今藏中有《佛說罪業報應教化地獄經》,定此本乎,而無所引文。
作業 《俱舍‧業品》四頌云:「由重惑淨心,及是恆所造,於功德田起,害父母業定。」(一五‧一七)
提婆達多 《觀經疏》云:「此云天熱,生時諸天心皆熱惱,知彼出世必破三寶故。斛飯王子,佛堂弟,阿難親兄,三十相,出家誦六萬法聚,十二韋陀。」
諸佛不能轉 《景德傳燈錄》出佛三不能:一、不能免定業,二、不能度無緣,三、不能盡眾生界。
三心 〈持犯篇‧二六〉一六:「先約心辨,行前三心,得有止持。謂識想受等,此三非業,流入行心,方成別因(善惡別相)。……受體是記,三心無記也。」又《濟緣‧一》一二,及《行宗‧一》下皆出之。
和僧媒娶 媒人戒一九‧一五:「此律中,諸比丘白二羯磨,差人媒嫁,一切僧殘。今知事白僧,媒娶淨人,供給婚具,問僧同和,一切僧殘。若用僧物,同俱犯重。」問:何在此無記犯?答:只知緩慢故歟!
前方便者 記云出三相,以或自分。初自作者,唯自業結果,謂初作漏失等方便,後成睡眠裏,或醉狂時,正漏失,果時雖無記,酬方便故結正罪。次教他者,他業邊結自業,謂初教人殺盜,彼正作時,自雖在睡眠等,彼業成時,任運成果。後自業相成者,自他共成,謂初欲殺彼,自安殺具,後彼由死,自其時雖在眠等,彼命斷時,任運結業。持犯亦有此三門,今記準彼歟!而立相不同。
成論 卷八:「問云:若處胎中及睡眠狂亂等,能集業否?答云:此等有思則集業,但不俱足。」
夢漏失五吉 失精戒云:「律:若亂意睡眠有五過失:一者惡夢,二者諸天不護,三者心不入法,四者不思明相,五者喜出精。《五分》得五吉羅。」記云:「律中,乃至反此得五功德等。今斷此罪,若初睡眠時攝意,夢失,如律無犯﹔不攝而失,悔五吉羅。(注曰無記結業,準此文也。)」是約無方便也。又云:「《善見》云:若手捉根而睡,擬出精者,眠中若出,僧殘。」《通釋》云:「此有方便,故結本罪,理感總報。」
目連問罪報經 現行經本題云《佛說目連問戒律中五百輕重經》,卷上失譯人名,今附東晉錄。《通釋》:下記云漢世高譯,疑本有異耳。又鈔多所引用之中與現行經,頗有不同,或又考現本有闕漏矣。經末高麗大藏都監書曰:按文國本有三百六十七問,圓本同此,則宋本只有二百二十問,今取二本補之,然亦不滿五百云云。以知多異本也。追點皆此日閱《僧祇》卷尾私記後注云:此下舊有《戒罪報輕重經》一紙,今勘與世高所譯者似同,此不書入。即知藏中別有經矣,今鈔引者是也。非《五百問經》,處處引彼論則直題《五百問》,按同經異譯耳。(考和朝藏目無世高所譯罪報經。)
十萬為千 下記出大算法云:「或以百百為千,千千為萬,萬萬為億等,此為大數。」準之,百百即一萬,一萬為千,計九百萬年,則九百千歲,全合經文,還為經誤算者乎!然自下舉數,並例以十萬為千,此中特異,為經本誤耳。
千萬為億 依下萬萬為億,今云千萬﹔又下百百為千,即一萬也,今十萬為千,竊疑大數亦有多別歟!所謂億有四種等,然億從減千依增者,恐似有差互可尋,然前後通皆十萬為千,千萬為億,蓋又一途法耳。
理教實異 小乘九部所詮教,但生滅四諦及十二因緣,理局我空法有﹔大乘十二部廣說六度,理該二空。
須跋陀羅 《西域記》云:「唐言善賢,鳩尸那城梵志,年一百二十。」《泥洹經》云:「須跋聰明多智,誦四毘陀經,通一切之書,為人所敬,聞佛涅槃,方往佛處,聞八聖道,心意開解,遂得初果﹔從佛出家,又為廣說四諦,即成羅漢。」
勃興 《左傳》莊公十一年,禹湯罪已,其興也浡然。《孟子》:苗浡然興之。《爾雅》注:浡然,興作貌。
八十部 十門中記云:「如來滅後,迦葉結集,為八十誦律。」又《行宗記‧一》五○云:「八十誦者,即根本部,波離結集﹔一夏九旬,八十番誦,故以為號。」今指根本一部,即根本上座部,摩訶僧祇部。
毘尼住持偏勝 序記卷一‧一六:「《善見》云:毘尼藏者,佛法壽命,毘尼藏住,佛法方住。」
無別 《涅槃》云:「菩薩持四重禁及突吉羅,敬重堅固,等無差別。」
現行十惡 《攝大乘論》曰:「甚深殊勝者,由是品類方便善巧,行殺生等十種作業,而無有罪,生無量福。」然非通開薄地,所謂無性《攝論》云:「悲願相應,後得妙智,行殺生等十種作業。」世親論云:「以他心智,了知彼心,無餘方便,能轉彼業,行殺生等。」是也。故鈔主及慈恩,偏約地上判之。
下文 《沙彌篇》引《涅槃》云:「若不住不動地,有因緣故得破戒﹔此則八地已上,或可淨心地已上。」
薩婆多 卷一云:「有殷重心,有身口無教。」
四位 〈集僧篇‧四〉二二明四種僧:「一、四人僧,二、五人僧,三、十人僧,四、二十人僧。」具如彼中。
不肖 《史記‧五》帝本紀曰:「堯知子丹朱之不肖。」肖,似﹔不肖,言不如人也。
素絲 《墨子》:墨子見染絲者泣而歎曰:染於蒼則蒼,染於黃則黃,故染不可不慎也。非獨染絲然也,國亦有染,湯染於伊尹,故王天下,紂染惡來故國殘身死天下戮。
朱紫 《論語‧陽貨》:「子曰:惡紫之奪朱也,惡鄭聲之亂雅樂也,惡利口之覆邦家也。」注曰:朱,正色﹔紫,間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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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本中 律本中初二十一卷名僧戒本,每一一戒,初出緣起,次標戒本,後隨文釋。中名戒本,後名廣釋。南山祖師別出戒本別行,四分戒本是也。今之所謂戒本,約別行本,廣律指廣解及〈條部毘尼〉也。
名種 名謂八種篇名,種謂篇內戒支。《濟緣》云:「名如波羅夷,種如婬盜等,相如一婬中有多少也。」
三科 如婬戒「犯境」:人、非人、畜三趣。約報:男、女、二形等。約處:女三、男二,是等名境。「犯相」具四緣:一、正境,二、染心,三、作方便,四、與境合,即成正犯。「不犯」有二:或一向不犯,無染心者。或止方便,境差等也。
條前戒本 《小補韻會》:「師古曰:凡言條者,一一而疏舉之,若木條焉。」
未明三道 考律初戒本中,具明女三男二之道,及入毛頭成犯;道非道境想等,但後調部中委曲文耳。又後自婬面前門及大道之想,又強逼犯不犯等具明之。又前戒本明人男女、非人男女、畜生男女,及二形黃門等,而未分道俗二境,後明委五眾能犯所犯之相等也。
未知成犯緣相 謂〈持犯篇〉中,雖亦明成犯七緣,但是諸戒通緣;而隨戒別緣未彰故。
故出家人 《智論‧一三》初品尸羅蜜多中出略云:居家持戒,凡有四種:下人持戒,為今世樂。中人持戒,期後世福。上人持戒,為涅槃。上上人持戒,為佛道。出家戒亦有四種:一者沙彌尼戒,乃至四者比丘僧戒也。復次居家愧鬧多事,結使之根;出家恬澹寂寞,是故出家行道為易。復次出家修戒得無量善律儀,乃至是故白衣雖有五戒,不如出家等。又云:比丘尼略說則五百戒,廣說則八萬戒;第三羯磨訖,即得無量律儀等,如上篇引,今後一段,取此等文爾。
尸波羅蜜中文 《通釋》云:今所引有二段,初出論卷五八〈尊道品〉,略言:「阿難白佛,世尊何故不稱舉檀戒等,乃至十八不共法;但稱舉般若波羅蜜?佛言:般若於諸度為尊導故。」又云:「佛告憍尸迦,若受持般若波羅蜜多,正憶念不離薩婆若心,無量戒,眾定眾慧解脫解脫知見眾成就。」今之所引,初文釋此戒眾論文也;次故下文,正第十三卷尸羅波羅蜜中文也。
八萬四千 若依《教乘法數》異上《三藏法數》,彼結偈曰:「十使互具成一百,歷十法界成一千,身口七支為七千,三世共成二萬一;四心各具二萬一,共成八萬四千數。」上約,所防塵立,若依能防,彼出二種:初依《纂要》,為二百五十戒,歷四威儀成一千,約三世成三千,配七支二萬一千,約四心八萬四千也。次依《楞嚴疏》,為二百五十約四威儀一千,約七支二萬一千,配三毒等分四心,八萬四千。又〈導俗篇記‧三九〉十,更有一說可見。」
對塵勞門 《三藏法數》第五十略云:十使互具成一百,約三世成三百,現在時促故但一百;過未二世,每一使復互相具,故二世二百,使成二千,共現在一百成二千一百;約貪瞋癡等分四種成八千四百,又歷四大六塵,總成八萬四千也。出《華嚴孔目》云云。塵,即染污之義,謂煩惱也;勞,即勞役,由邪見煩惱,染污真性,勞役生死故。
總義 下張七門,總判諸戒持犯相故;然前云別事,後云總義者,〈隨戒〉但約事境,〈持犯〉多據義門故也;故以事義二字互安。
由別顯總 下篇曰:「以前〈隨相〉,約事乃分;至於統明,未可精識,故甄別之。」今記二句偏顯後篇之意,謂以對今別顯後總,後總還統今別,必須前後相照,不可唯局別目也。
麟角 〈顏氏家訓〉云:學者如牛毛,成者如麟角。《通釋》:或可法界喻受人多,三千僧尼無不受者故。麟角況持者少,澆末惡世,精持叵得故。極成勸勵,故以至大至小為境,不以能喻責。記,欲能喻所喻均故,約受隨合之。
直筆 下卷批文云:「直筆書通,不事文。」記云:「直筆書者,不演義章,刪除異論,離諸曲碎故。龍身有文彩者,謂之。」
經律論 問:大小二論,賢聖所集,宜欽敬,而序述經律二藏,世尊親演,豈復欽慎而宣之?答:《涅槃》云:「佛亦有師,所謂法也。」《梵網》云:「是盧遮那誦,我亦如是誦。」是知「法」是諸佛師,佛唯傳通之人,豈不欽序。又四分戒本後偈云:「如過去諸佛,及以未來者,現在諸世尊,能勝一切憂,皆共尊敬戒,此是諸佛法。」
貫徹因果 謂該貫因果二位也,下云:「軌凡從聖,名法。」法有超凡趣聖之功,故云通出離道,道是超趣義,凡聖即因果之二位。
軌凡從聖 法從聖名,〈標宗〉敘法云:「雖復凡聖通有此法,今所受者,就已成而言,名為聖法。」謂法有革凡成聖之功,故云軌凡從聖,從謂隨順克成之義。
面首 記喻高勝。若依《毘婆沙》,又有積集義。彼云:「戒名為頭,能見苦諦等色,聞名身等義,覺意花,嘗出離三菩提味,覺禪定解脫等觸,知色陰等法。 」記釋曰頭,則具納六塵,戒則總收眾善,故以喻焉。 〈標宗〉引之,若依之,面首合集眾善法,以根合三昧成就,依戒成三昧,即是根義。
三昧成就 問:以面首高勝喻 ,如何合三昧成就?答:三昧中能觀高妙殊勝之理,猶如面首能見高遠之處;然禪觀之功,偏由戒成,故面首高勝,合三昧成就也。。
三十四心 《四教集解》中:三十四心者,八忍,八智,九無礙,九解脫也。此依《大論》因時未斷,至樹王下通總斷之。若依《俱舍》《婆沙》意云:下八地惑,初修禪時,先已斷竟;非想九品見思,全在用九無礙及九解脫。
本律 律三五:「波羅提木叉者,戒也。自攝持威儀住處行根面首,集眾善法,三昧成就。」
二意釋之 鈔序卷一‧一六:「謂剃髮稟戒入道次第,以至受、懺、安、恣、結、說、 治諫、師資上下,行住坐臥,飯食衣服,眾法別行此諸事相,佛法紀綱,住持萬代,功由於此,。唯斯律藏,委示規模。 餘藏非宗,故所不辨。……若詮理發智,破妄顯真,則經論為勝」等。
絕縛元始 《戒疏》‧一》一一:「為道制戒,煩惑難清,要由方便;致設三學,用為治元。故《成論》云:戒如捉賊,定縛慧殺。」又同卷,一四云:「律云:為調三毒令盡故,制增戒學。」皆是絕縛為元。
戒經 戒經後偈云: 「如過去諸佛,及以未來者,現在諸世尊,能勝一切憂,皆共尊敬戒,此是諸佛法。」
證餘三意 謂今科初律偈:如是諸佛子,修行禁戒本,證軌物義。次戒本偈:欲求於佛道,當尊重正法,證發趣本基之二義。正法是戒,次科《善見》別證第一住持義。問:遠求佛果,須藉萬行資糧,豈貴戒定?答:萬行由戒發趣,萬善本基,於戒而立,故以求道尊戒,證發趣本基二也。
除惑倒 謂戒本偈,部主法正尊者所置,恐迷或顛倒,疑非佛語,故結示此 是諸佛教,故云除惑倒。
此教最先 〈標宗篇‧卷三〉三十:「《薩婆多》又云:何故律在初集?以勝故祕故。」本律五四,〈五百結集〉中優波離先集律,次阿難集經,後集論,論中不出能集之人。若依《大論》第二,阿難先集經,次波離集律,後阿難復集論。又本律五百人,《智論》千人,今鈔依律,故云最先。
善見 此結集之時文,彼云:「大德迦葉,語諸長老為初說法藏毘尼耶?諸比丘答曰:大德。」(已下同。卷一)
事隨理通 謂經論所宗,以理融事,如《般若》以五蘊、十八界諸法為空,《楞伽》皆為如來藏,《起信論》一切為真如等。
言無所寄 如云一切法是空,空亦空;言語虛通,無所寄託。非如律藏,立法軌用有義。
筌 《莊子‧第八外物篇》:筌者,所以在魚,得魚而忘筌;蹄者,所以在兔,得兔而忘蹄。言者,所以在意,得意而忘言。今案:《弘明集》:不求魚兔之實,競攻筌蹄之末。
下引寺誥 〈僧像篇‧三七〉三五:「有盛得法師,造《寺誥》十篇,具明造寺方法。……凡立木石土字,並有所表,令人天識相,知釋門多法。」記云:「木石等者,植樹表其生長,立石表其堅貞,戒壇居東,表發生之義;無常院在西,表傾沒非久;立剎表迷者知歸,樓觀表道品階漸,池沼表魔外洗心,栽蓮表行人心淨。」今文「並存表對」是也。
剛領 十門鈔云:「舉領題綱,毛目自整。」《業疏‧三》:「若網目之在綱,如裘毛之依領,故云末振毛目。」
事諦依相成立 非時食戒卷二三‧四五:「《智論》問曰:若法無時,云何聽時食,遮非時食為戒?答曰:我已說世界名字法有非實。亦是毘尼中結界法,是世界中實有,為眾人訶責故。亦欲護佛法使久存,定佛弟子禮法故。」
事理二和 《行宗》:「事和謂六事同和,理和即證無二也。」六事者,戒見利及三業也。又《濟緣記》云:「初果已去,見真諦理,理無異體,聖證皆同,謂之理和。」又云:「事和通凡聖,理和唯局聖。」又《資持記‧卷四》一釋明。
八正 《三藏法數》略云:謂此八法不依偏邪而行,故名為正;復能通至涅槃,故名為道。一、正見:謂人修無漏道,見四諦分明,破外道有無等邪見,是為正見。二、正思惟:謂人見四諦時,正念思惟觀察。三、者正語:謂人以無漏智,常攝口業,遠離虛妄不實之語。四、正業:謂人以無漏之智慧,修攝其心,作清淨正業,斷除一切邪妄之業。五、正命:謂當離五種邪命,以乞食自活。六、正精進:謂勤修戒定慧,一心專精,無有間歇。七、正念:謂思念三學,及五停心,堪能進至涅槃。八、正定謂攝諸散亂,身心寂靜,正住真空之理,決定不移,是名正定。
五邪 《行宗‧九》三四:「律云:提婆告三聞達多言:我有五法,亦是頭陀勝法,少欲知足,樂出離者。所謂:盡形(貫下五法)乞食,著糞掃衣,不食酥鹽,不食魚肉,今我持此五法,教諸比丘,足令信樂。」
不剃髮 《行宗‧九》五二:「髮過半月不剃,爪過一麥不剪,並吉。彼謂繫屬人身,生長不息,即同有命,剪除成損,不剪無害。」
心念 《戒疏》云:「心念作惡,雖未身口,理違惡微,不制有罪,說為不犯。調說心起三毒,最是過本,反說為犯。」《行宗》:「意地心念,小機不制,彼不知機,倒說為犯。」
墮龍 《行宗》云:「伊缽羅龍,曾斷伊羅葉,今受龍報故。」
先作無犯 又云:「四重並開最初故。」〈調部毘尼〉云:「時優波離白佛言:須提那迦蘭陀子與故二行不淨行,是犯波羅夷不?佛語優波離:最初未制戒不犯。」文先作者,佛未制戒之時,此時所作,非是犯戒;諸戒開緣,並云最初未制戒時故。
拘晱彌 四十三。
母論 卷七,又一之初云:「何為滅?能滅七諍名滅毘尼。」
如釋題 上卷釋題中引《戒疏》曰:「律者,法也。從教為名,斷割重輕,開遮持犯,非法不定。」又云:「教相所詮,四字斯盡;謂犯不犯,輕與重也。何名為犯,境緣具也。何名不犯,起對治也。何名為輕,因果微也。何名為重,反上句也。然此四相,非律不分,持犯不濫,有同氣候也。」
四義攝盡 《戒疏》‧五六二:「若解四字,通決無疑,是則上品持律之最。」
貫攝 《佛地論》云:「經者,貫攝為義,貫穿所應知義,攝持所化眾生。」
阿毘曇 《四教儀集解》:「阿毘曇,此云無比法;聖人智慧分別法義,不可比之,故云無比法。論中多問答研覈義理,故三學中即是慧也。」
析理  析謂頗析,理即理解。《瑜伽》云:「問答決擇諸法性相,故名論矣。問答決擇,是則剖析義;諸法性相,即是理故。」
對法 《四教義》曰:「新曰阿毘達磨,此曰對法。對有二種:一者對向,乘聖道因,趣涅槃果。二者對觀,以淨慧之心,觀四諦法。法有二種:一者勝義法,謂擇滅涅槃;二者法相法,即通四聖諦。」
無比法 又云:「阿毘達磨,此曰無比法,謂無漏法慧為最勝。」
戒者秦言性善 《戒疏》曰:「尸羅者,此曰性善,此從體說。」今以漢釋也。又今從功能少異也。又疏云:「或名清涼,迮隘,上天,此舉喻明,就能說也。」此與今相通。
如經 即《善生經》也,心等彼接云:「智慧諸根,是故名學。」
從心、就體 二科中,《戒疏‧一》二九:「如《心論》、《善生》云,別解脫調伏,及學調諸根,此就心說。如諸論中,作無作戒,此就業說。」
問 記問答中,《戒疏》:「性善從體說,作無作從業說。」《行宗》:「問:業與體何別?答:體取戒法,業據受體。若爾,鈔中何以指作無作為體者?答:彼約受體,與今業同,故不相違。」
因明正義 《戒疏‧》一二九:「如古所傳,防非禁惡,以解於戒。然戒通善惡,律儀亦然,不可偏舉以釋戒義。」憑之兩通,義始出於今家耳。問:如上清涼,豈通惡戒?答:《戒疏》云:「如經論中,多從善戒,約義得名。」準之,清涼且從善戒而名,若約惡戒義,可名熱惱也。
五住 《應法記》:「三界見惑,合為一住;三界思惑,離為三住;及無明住也。」
五受中 此約僧尼合數,八敬亦在五中故。若別開則有十受,僧中五受:一善來,二破結,三三語,四邊五,五中十。尼中亦五:一八敬,二二十眾,三遣信,四小年曾嫁,五邊十。然邊五、中十,及尼中二十眾,小年曾嫁,遣信,邊十之六種,俱羯磨受;與自餘善來,破結,三語,八敬四種共唯有五。就此五中,善來,破結、羯磨三種通二眾。三語局僧,八敬唯尼,具釋如《羯磨疏‧一二》四。又善來感初果,破結得四果,三語凡中為勝,八敬唯局愛道一人,五百釋尼中十一眾受,愛道外無餘尼,故一尼十僧受。若依《四分》,五百釋女同八敬得。自餘羯磨受,通在世滅後,凡聖。又破結得中,若因中有期心,至果則果戒俱得;若無期心則不得,故有羅漢白衣。
八敬 一百歲尼禮初夏比丘足,二不得罵謗比丘,三不得舉比丘罪說其過失,四從僧受戒,五從僧出罪,六半月求教授,七依僧安居,八依僧自恣。阿難受佛傳說,愛道尼合掌云:「頂戴持!」即時發得具戒。
破結微通 《戒疏》云:「破結得戒,通佛滅後,以《善見》文五十年前得三達智,故知果成戒滿也。」
或發心為因 受戒中列五緣:一能受人五云云,二所對境六云云,三發心起受,四心境相應,五事成究竟。今發心者,指第三緣;餘事者,自餘四緣也。次釋能受者,指五緣中第一,所對者即第二也。後義通五緣,俱名因緣也。
五緣 〈受戒篇‧八〉十亦引之,記云:「上列諸緣,皆依律本,此但通證。總束五緣,不過人法,略證所對三四五也。」《通釋》云:五緣第二所對緣有六:一結界成就,二有能秉法僧,三數滿如法,四界內盡集,五白四教法,六資緣具足。今五中初三,當第三數滿如法;第四當彼第五白四教法;第五當彼第四界內盡集也。
下至小罪 〈受戒篇‧八〉一六:「若據律文,弟子知和尚破戒,未顯輕重;準義詳之,乃至犯吉羅者,亦不成受;以犯威儀,不應師德。」又云:「餘九師,律無正文,準可知也。」
又云 記出二義,初釋於今一科中二段,俱《多論》文,但初約取意,故不標論名,是懸取論意也。〈受戒篇〉引《多論》,大同今初段故。次釋引〈受戒篇〉本律五緣中第一能受緣之義也。彼第一能受緣分有五種,其第三名身器清淨,正引之也。問:何汎爾云「又云」耶?答:次上文云其受緣相如上卷,今更略標舉;今此略舉其一二,故只云又云,即還舉受緣文也。
多云 〈受戒篇記〉云:「《多論》唯名邊難,略證能受第三一緣,然其邊罪,律據具戒,論通白衣,故約三戒次第明相,謂受五破重後,不得八、十、具;受八破重,不得十、具;受十破重,不得具。不得禪、無漏,通上三位也。」
六種戒 五、八、十、具;及禪、無漏也。然犯重之言,局前四種。
犯戒之人,反上  無戒等犯戒者,是謂初受時不要護持,因中說果也。即所謂空願受戒也,故云無戒無犯。
共餘 彼云:「是中共餘比丘一戒、同戒、等戒,是名同戒。」
業疏 一五‧五「問:羯磨竟得通三性不?答:《多論》云:一切皆得。」
合無心 同七頁云:「無記睡心,入滅盡定者,是無心得;亦由前善心力故,與滅定俱,故云無心得。非無心而得。」《東野》云:「無心無記,互而言之,故知義通。」
通含五受 謂今名別脫勝,非局羯磨受,自含餘之善來、三語、八敬、破結也。五受開合,如上出之。
對七科四通三局 謂聖道本基,戒有大用,略知名趣,具緣不同,優劣有異,重受通局,震嶺受緣,此七科中,第四具緣不同,第六重受通塞,第七震嶺受緣,此三名相,偏局別脫;自餘四種名義,通定道二戒。如定慧亦聖道本基,定道二戒亦有大用,亦復明律儀、名戒、名解脫等,類例解焉。《東野》云:「四科通五受,三科局別脫。」
本俗 本俗者,十戒之中前五戒;餘五者,後五戒也。
如是思之 《試會》曰:戒雖下品,豈不發定道乎!又戒雖不增,依定慧而克聖,亦又何妨耶!
上云 《成論》中,自此之前,明無漏戒,故云也。
慧義問曰 已下之事,不見於《僧傳》。《戒壇圖經》第四高下廣狹篇下出,彼文《梁僧傳》云云,蓋御覽所不同乎!
壇經 具云《戒壇圖經》,全一卷,南山撰。慧照已下,文出十九頁,十八行。
震嶺 鈔序記一‧一九:震嶺者,震是梵言之省略,嶺即土境之通名。……震嶺之號,但目此方,不煩穿鑿。舊云國嶺兩標,震即此方,嶺即嶺,非也。
雷霆 《智論》九卷之語。七曜麗天,彼作日出。
管中闚覷 《漢書‧東方朔傳》:「以管闚天,以蠡測海。」管,竹管也。闚,傾頭門中邪視也 ,覷,七慮切,伺視也。《莊子‧秋水》:「是直用管闚天,用錐指地也,不亦小乎!」
伽論 彼論云:「不知和尚是賊住,依彼受戒得戒,諸比丘犯吉羅。」
曇摩迦羅 見《梁傳》第一:「時諸僧共請迦羅譯出戒律,迦羅以律部曲制,文言繁廣,佛教未昌,必不承用,乃譯出《僧衹》戒心,止備朝夕。更請梵僧立羯磨法,中夏戒律,始自乎此。迦羅後不知所終。又有安息國沙門曇諦,亦善律學,以魏正元之中,來遊雒陽,譯出曇無德羯磨,嘉平訖乎五年,次正元有二年,若用曇諦羯磨非嘉平。」
後漢明帝 後漢第一世光武帝,明帝即光武帝子也。
永平三年 《僧史略》及注、《四十二章經》序,《佛祖統紀》等,並云七年,所出異耳。然《譯經圖紀》云永平三年,歲次庚申夢云云,至七年甲子帝郎中菜愔等云云;以永平十年歲次丁卯至於洛陽云云,同今記也。
周書異記 彼云:「周昭王即位二十四年甲寅歲四月八日,江河泉池,忽然泛漲,井水溢出,山水震動,有五色光,入貫大微,遍於西方,盡作青紅色,昭王即問太史蘇由,是何詳耶?由曰:有大聖人生於西方,一千年外,色教及此,昭王及鐫石記之,埋於南郊天祠之前,此即佛生時也。」
穆王時 《釋迦方志》:「周穆王五十三年壬申歲二月十五日平旦,暴風忽起損舍折木,地動天陰,西方白虹十二道,太史扈多云:西方聖人滅矣」云云。
月氏國 《史記‧大宛列傳》曰:大月氏在大宛西可二三千里云云,大宛去長安萬一千五百里,月氏在天竺北可七千里。
又齎 《注四十二章經》序云:「齎白氈布畫釋迦像,貝多《四十二章》至。……即永平十年歲次丁卯十二月三十日也。」
曹 曹操薨,子丕立,號之魏文帝;三國鼎分,魏其一也。
亦云柯羅 現行《僧傳》作曇摩柯羅,恐後寫誤耳。和漢合運圖云嘉平年,天竺曇柯迦羅至洛陽,始初戒本,中夏戒律之始也云云。言二年者,有所據乎!
教宗之亂 十門記云:柯羅依四分羯磨立十人受,出《僧衹戒本》第一差也;至姚秦時,《十誦律》出,人即依用,第二差也;次餘三律出,人謂《僧衹》與先戒本理相合,捨十演祗,第三差也;至元魏法聰,方悟前非,罷祗首傳《四分》云云。
僧鎧 《曇摩迦羅傳》附出:「又有外國沙門康僧鎧者,亦以嘉平莫來至雒陽,譯出《郁伽長者》等四部經。」彼不顯出羯磨之事。
求那跋摩 出《梁傳‧三》:以元嘉八年正月,達於建業云云。後祗洹慧義請出《菩薩善戒》等。時景福寺尼慧果淨因等,共請跋摩云:去六年,有師子國八尼至京,元宋地先未經有尼,那得二眾受戒,恐戒品不全。跋摩云:尼戒法本在大僧眾發,設不本事,無妨得戒,如愛道之緣。諸尼又恐年月不滿,苦欲更受。跋摩稱云善哉!苟欲增明,甚助隨喜。但西國尼年臘未登,又十人不滿,且令學宋語,別因西域居士,更請外國尼來,足滿十數。其年九月二十八日,奄然已終,春秋六十有五。預告已證二果。
僧伽跋摩 略同《梁傳》文,傳又云:跋摩嘉元十九年,隨西域賈人舶還外國,莫詳其終。
南林寺 於南林寺築戒壇者,亦不見求那跋摩本傳,依《戒壇經》說歟!又《佛祖統紀》云:「劉宋文帝元嘉十一年,求那跋摩於南林寺戒壇,為僧尼受戒,為震旦戒壇之始。」又《僧史略》云:「迦羅以嘉平正元中與曇諦於洛陽出《僧衹戒心》,立大僧羯磨法,東土立壇,是其始也。」不言南林戒壇事。《戒壇圖經》第二篇云:「案《僧傳》云:唐文帝元嘉中聖僧功德鎧者,遊化建業,於南林寺前園中立戒壇,令受戒者登壇於上受也,及其終後,又於壇上而闍維之。」
寶唱 《唐傳‧一》梁楊都莊嚴寺,沙門釋寶唱云云。搜刮列代僧錄,撰為部帙,號曰名《僧傳》,三十一卷云。
僧傳序 《梁傳》序云:齊竟陵文宣王《三寶記傳》,或稱《佛史》,或號《僧錄》。……琅琊王巾所撰《僧史》,意似該綜,而文體未足。
竟陵 蕭子良,齊武帝文明二年正月為司徒,同十一年為太傅,隆昌元年四月薨,諡文宣王。〈說戒篇〉云:「昔齊文宣王撰《在家布薩儀》。」記云:「齊即南齊蕭子良,生封竟陵王,死諡文宣王。」
多引僧傳 《通釋》:「今對校《僧傳》,出沒互有,恐傍依餘乎。」今案:記接云:「然其事,偏在諸文。」


개인적으로 문꿀오소리 달빛기사단은 아니지만 문파를 응원하는 일반인이라고 하자... 근데... 이런게 있어서 올려본다.

필요하시면 얼마든지 가져가셔도 된다. 단 상업적 목적의 이용은 불가하다.









문재인 대통령께서 중국 충칭에서 우리나라는 임시정부의 법통을 계승한다는 말을 듣고 어떤 유저가 직접 제작한 포스터다.

2019년은 우리나라의 기원 100주년이라는 사실로 제작되었다.

제작자분이 얼마든지 사용해도 좋다고 배포한 작품이다. 누구나 가져다 쓰셔도 무관하다.

제작자분의 능력에 감사하고 이렇게 쓸 수 있게 해주셔서 고맙다는 말씀 드린다.




이번에 문재인 대통령이 충칭 임시정부 청사에서 찍은 사진이 이슈화 되었는데 이런 사진도 있었다.


당시 임시정부요인들의 단체사진에 각 요인분들의 이름을 같이 올려놓은 사진이다. 이름도 모르는 분들도 있다.

언젠가 저 모든분들의 이름을 아는 그 날이 오기를...

2017년 12월 15일 중국 충칭에 현직 대통령으로는 처음으로 충칭을 방문 하셨다.

충칭은 1919년 상하이(上海)에서 시작한 대한민국 임시정부가 1940년 옮겨와 1945년 광복 전까지 머물렀던 곳이다.
이곳에서 국군의 모태가 된 ‘한국 광복군’이 창설됐다.


이곳에서 대통령과 일행분들이 같이 단체 사진을 촬영했다.


이 사진이 공개되고 이 사진도 같이 이슈가 된다.


과거 충칭에 임시정부가 옮겨오고 광복군이 창시되면서 당시 임시정부 요인분들의 단체사진이 주목받게 되었고.

이날 독립유공자 후손분들과의 간담회중에

"임시정부는 대한민국의 뿌리이자 대한민국의 법통이다. 대한민국 헌법에 대한민국이 임시정부의 법통을 계승한다고 명시했다. 우리는 임시정부 수립을 대한민국 건국으로 본다.

  그래서 2019년은 3·1 운동 100주년이면서 임시정부 수립 100주년이 되고, 그것은 곧 대한민국 건국 100주년이 된다." 고 밝혔다.


그래서일까? 많은 사람들이 위의 두 사진을 가지고 창작물을 만들기 시작한다.



전면에 임시정부요인들을 뒷쪽에 문재인대통령 일행들을 배치한 사진.




지금은 고인이되신 김대중, 노무현 전 대통령분들까지 포함한 사진과


임시정부 요인분들 사이에 대통령 일행을 넣은 사진.


이 세장의 사진은 우리나라가 헌법에 기술한 대로 임시정부의 법통을 계승한 나라라는 것을 말한 대통령의 뜻을 우리도 공감한다는 그런 의미 아니겠는가.

앞으로도 대통령의 행보가 더욱 기대되고 앞으로도 하시고 싶은거 하시라!!!


추신: 위의 사진들은 작자가 얼마든지 퍼트려달라고 자유로운 사용을 허가한 사진이니 가져가서 얼마든지 쓰셔도 좋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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